年轻女子搭顺风车复工遇车祸身亡 搭顺风车出车祸需要赔偿吗?

律师界 次浏览2020-04-11
  宝应一女子复工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人民调解及时介入,该女子最终获赔91万元。10日,记者从宝应县司法调解中心了解到这一案例。  
  宝应一女子复工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人民调解及时介入,该女子最终获赔91万元。10日,记者从宝应县司法调解中心了解到这一案例。

  今年2月16日上午,宝应女子朱某响应复工复产号召,搭乘贾某驾驶的顺风车回南京上班。不料,途中遭遇事故,车辆在南京六合段发生侧翻,朱某被甩出车外,不幸身亡。朱某的家人倍感伤心、无助之时,联系了该县一家司法调解所,请求就死亡赔偿问题组织协调。司法所负责人随即带上2位调解员,驱车赶到南京后,就和南京交警牵上了线,不仅拿到了全套案情资料,还经由绿色通道,提前获得鉴定报告。

  肇事司机贾某很快被约谈到位,交涉过程中,调解人员确认贾某对酿成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走司法程序,还是力促和解?贾某表示愿意通过给付赔偿,争取谅解,努力把事情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

  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具体处置起来,很不容易。主要是因为涉及特殊时期的意外死亡,死者年纪很轻,赔偿数额较高。作为一名来自小县城的顺风车司机,收入不多,要他承担高额费用,确实困难。出于对现状的考量,调解人员组织多轮协调,在理性沟通的基础上,对赔付标准进行调整。尤其是在获悉贾某恐难获得商业险理赔的信息后,制定出一套机动方案,即:贾某在支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补助金、精神抚慰金共91万元的前提下,再额外认领5万元赔偿责任,届时如能获得理赔,则这笔钱将被一并交付给死者父母;如不能,则将5万元仍退还给贾某。

  经过协调,双方一致接纳了分五期赔付的建议,但是否能够确保执行到位,却依然存在变数。调解人员提议,将房产质押作为补充条款,纳入约定。3月13日,当事双方折返宝应,一道前往当地不动产局,现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手续。按追加条款规定,贾某名下的房产如能在今年10月底前售出,则所得款项直接打到朱某父母的户头;如未能及时变现,则将在进行专业评估后,办理过户手续。这么一来,本来充满变数的赔付履行问题,得以一锤定音。

  据了解,目前,首笔12万元赔付款已支付到位。用于抵押的商品房,也依约正在出售中。

  搭顺风车出车祸需要赔偿吗?

年轻女子搭顺风车复工遇车祸身亡 搭顺风车出车祸需要赔偿吗?

  搭顺风车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行为。行为人侵权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其法律义务是车辆驾驶人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好意同乘”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车者损害的,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车辆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无偿搭车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