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小学伤人事件39伤:学生37人轻微伤 成人2人伤势稍重

律师界 次浏览2020-06-04
 2020年6月4日08时30分,在苍梧县旺甫中心小学发生一起持刀伤人事件。事件发生后,梧州市和苍梧县高度重视,市县党政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
广西一小学伤人事件39伤:学生37人轻微伤 成人2人伤势稍重

 2020年6月4日08时30分,在苍梧县旺甫中心小学发生一起持刀伤人事件。事件发生后,梧州市和苍梧县高度重视,市县党政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导救治工作,并立即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成立相应工作小组,马上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经初步核查,受伤人数39人,其中学生37人轻微伤,成人2人伤势稍重,已全部送往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

  目前,事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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