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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警方对陈巧峰虚假诉讼案的侦办并不顺利。
陈巧峰被刑拘一个多月后,2016年9月24日经高密市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1月24日,警方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不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密市检察院于2017年1月3日、3月17日两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期间,2017年4月17日,高密市公安局将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一年后的4月17日,高密市公安局对陈巧峰解除取保候审,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6个月后,对其解除监视居住,之后一直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而在福建,2016年11月13日,福建高院二审上述借贷纠纷案后作出终审判决:盛世公司、樊亮亮偿还陈巧峰300万元本金及利息。
在终审判决中,福建高院对盛世公司主张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陈巧峰系虚假诉讼的主张,不予采纳。
2019年10月,陈巧峰向高密市检察院提交了刑事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因错误逮捕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8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2020年1月17日,高密市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认为,陈巧峰虚假诉讼案中,高密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7日解除对陈巧峰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至2019年10月17日,已届满一年未移送起诉,应当予以赔偿。
高密市检察院决定,采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赔偿陈巧峰于2016年8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共计243天),在被羁押期间人身自由赔偿金76773.42元(315.94×243天);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当面向陈巧峰赔礼道歉。
对于该赔偿决定不服,他已向潍坊市检察院申请复议。4月21日,潍坊市检察院作出了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中,维持了此前高密市检察院作出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赔偿决定,同时认为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故在此前基础上,又增加了26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陈巧峰表示,其曾多次请求高密市公安局进行撤案处理,但是高密市公安局未予以处理,使他仍背着所谓“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背着‘嫌疑人’的身份生活着,家庭和事业多方面受到严重影响,也担心以后子女会不会受这问题影响。”他说。
7月23日,高密市公安局对陈巧峰一案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决定书中称,该局办理的陈巧峰涉嫌虚假诉讼案,经查明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先决定终止对陈巧峰的侦查。
注意到,该局引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过侦查,发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
陈巧峰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高密市公安局理应对该案进行撤案处理,而不是所谓“终止侦查”。
他表示,将继续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希望能在检察上级机关的督促下尽早撤案,让我尽快回归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