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
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1、与一般违法的认定: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指: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多次强迫交易的;社会影响恶劣的;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2、交易中“认定”: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一、强迫交易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