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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官上任三把火
独揽药品签发权
朱毅的简历显示,他1962年9月出生,贵州遵义人,博士研究生。朱毅先后任遵义医学院药理毒理实验中心副主任,海南省药物研究所所长,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所长,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副厅级)。
常言道,新官上任三把火。朱毅出任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所长后,负责全面工作,包括对新药的申报检验、上市药品的抽检等。刚一上任,朱毅就把海南省主要药企负责技术的副总叫到办公室,将其职务“昭告天下”。朱毅任所长前,海南药企注册新药及上市药品的检验均由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的技术负责人签发,包括合格及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朱毅当所长后,便修改了职责分工,独揽药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的签发权,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的技术负责人只能签发药品的合格检验报告。
随着朱毅职务的升迁、名气的增大,有求于他的医药设备企业老板越来越多。潜移默化中,朱毅的思想也渐渐发生了变化。
海南玻美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郑某,也是海口福立仪器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些公司主要经营实验分析仪器设备与耗材。自2006年起,这些企业开始参与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实验室仪器设备政府采购,业务量约有1400万元。为了长期得到朱毅的关照,郑某先后6次送给朱毅100万元。
案发后,郑某证实,每次海南省药品检验所计划采购设备,朱毅都会提前将采购清单告诉他。之后,郑某便联系设备厂家,带着厂家的设备资料或者直接带着厂家的技术人员与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有设备需求的科室负责人联系,确认政府采购的设备参数,最后按照双方协商好的参数制作投标文书。通过这种暗箱操作,郑某屡屡中标。
经过长期交往,朱毅觉得郑某为人坦诚,有良心、靠得住,又介绍郑某认识了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董某(已另案处理)。在董某的帮助下,郑某拓展了贵州药品检验系统的市场,先后销售了2000余万元仪器设备。唯一不太顺畅的是销售款不能及时收回。情急之下,郑某找朱毅帮忙。朱毅找到董某后,郑某的销售款很快收了回来。为表示感谢,郑某又分4次送给朱毅80万元。
从2006年至2010年,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蔡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朱毅,在朱毅的关照下,促成了蔡某所在公司与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成交1000余万元的仪器销售业务。为感谢朱毅的鼎力相助,蔡某先后7次送给朱毅63万元。
帮办批文捞好处
金蝉脱壳难如愿
2005年6月的一天,朱毅与海药公司董事长刘某一起吃饭时提出,可以将海药公司子公司海口制药厂生产的枫蓼肠胃康颗粒,改剂成枫蓼肠胃康软胶囊、滴丸,并申请药品批准文号。
刘某听后大喜过望,考虑到海药公司新药注册申报、药品抽检等业务均需要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就答应由朱毅负责枫蓼肠胃康软胶囊、滴丸注册申报,并承诺获得药品批文后向朱毅支付100万元。
翌日,朱毅安排其胞兄朱某与刘某实际控制的重庆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研发枫蓼肠胃康软胶囊、滴丸的技术转让合同。2005年11月,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出具关于枫蓼肠胃康软胶囊、滴丸的检验报告,并上报当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08年9月,枫蓼肠胃康软胶囊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批准文号。
2016年,朱毅向刘某提及枫蓼肠胃康软胶囊获得批准文号一事,很快,刘某便安排海口制药厂总经理王某支付100万元给朱某。朱某收款后,根据朱毅的安排,将50万元交给朱毅的妻子余某,剩余50万元一直由朱某保管。2018年8月,朱毅妻子余某患病在重庆住院治疗期间,刘某去医院探望,又送给朱毅5万元。
庭审中,朱毅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朱毅收受刘某105万元的事实有异议,辩解及辩护称不属于受贿行为。围绕朱毅收受刘某的105万元是受贿款还是技术研发转让费及慰问金,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最终,法院认定,本案证据足以证实朱毅收受刘某105万元,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
凭借职权收股权
庭审狡辩亦枉然
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全星公司董事长刘某某与朱毅一起吃饭时告诉其公司将进行股改,准备送给朱毅10万元原始股。朱毅听后忙说,自己身份不合适,但同意用妻弟余某某的名义持股。2017年7月,在朱毅、余某某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刘某某将余某某登记为实际控制的宣辰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股东,安排余某某持有该公司30%的股份,价值30万元。
据知情人士透露,朱毅当时担任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长期从事医药行业,熟知这个行业的具体情况。他知道如果是医药公司上市,市值肯定会翻8倍至10倍,10万元原始股至少也是5倍的溢价。而作为经销医药设备企业的刘某某更是心似明镜,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其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朱毅是总工程师,分管药品注册处,公司所有药品的注册、申报都需要经过药品注册处审批,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会对其公司生产的药品进行抽检。送朱毅30%干股为的是与其搞好关系,方便开展公司业务。
案发后,刘某某证实,朱毅之所以以妻弟余某某之名持股,是因为余某某曾在全星公司上过班,做起来方便,而且持股只是挂个余某某的名字而已。得知朱毅于2019年1月4日被海南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刘某某为了不与朱毅有任何牵连,让余某某退股了。
案件庭审中,对于朱毅收受刘某30万元股权的事实,虽然朱毅及辩护人认为最多是违规违纪,不构成受贿罪。但是,经过法庭调查,法院最终认定,朱毅收受刘某某价值30万元股权未遂,但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对此罪行,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东窗事发退赃款
贪得无厌跌深渊
正当郑某医药设备生意在海南、贵州两地做得风生水起之际,2016年5月,董某被贵州省纪检机关调查。
董某被查的消息很快传到了朱毅耳中,一时间,朱毅心里非常紧张,感觉董某已东窗事发,想到自己收了郑某80万元的事,一连几天坐立不安。担心早晚会被牵连出来,反复思忖后,朱毅痛下决心,决定破财免灾尽早将80万元退给郑某,以求平安。
2017年11月初,朱毅让妻子余某与郑某联系,将80万元退给郑某。然而,退了赃款退不了罪。自作聪明的朱毅本以为退了赃款就可以切断与郑某的这层关系,不晓得这只是他一厢情愿。
随着董某落入法网,2019年1月4日,朱毅也被海南省监察委带走调查。朱毅到案后,为争取主动,不仅交代了办案人员掌握其收受药企老板蔡某10万元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收受蔡某63万元的犯罪事实。为彻底坦白,他还主动交代了收受郑某180万元、刘某105万元、刘某某30万元干股的事实。
随着调查的深入,证据逐个固定。2019年7月1日,该案调查终结,移送海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也许是朱毅受到良心的谴责,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带来的危害悔恨不已,再三向检察官表示,要动员家人积极退赃。
案件庭审最后,朱毅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由其哥哥代其退缴全部赃款248万元。
今年3月26日,海口市中级法院对朱毅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378万元,其中348万元赃款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30万元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检察官说案
行政审批权执法权滥用中的监督缺位
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陈彬
2005年至2018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朱毅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利用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不法商人谋取利益,不断进行权钱交易,受贿数额巨大,令人瞠目结舌。不法商人之所以敢长年累月向朱毅大肆行贿,就是因为朱毅身居要职,手揽大权。朱毅受贿十余年后才被发现,也凸显了对行政审批权、执法权的监管漏洞:
——缺少刚性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朱毅先后在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担任领导职务,所以,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前向不法商人透露采购计划、清单易如反掌。加之,朱毅在会上拍板作决定,参会人员几乎不会提出反对意见。同事的放任不管和相关制度的缺失,使朱毅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乐于被不法商人“围猎”。正是由于朱毅手握大权,很多不法商人频频向朱毅“抛媚眼”,为了牟利便“围猎”朱毅。而朱毅在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后私欲不断膨胀,其作为主要领导,所作所为是不会有人过多干涉,所以他始终心存侥幸心理。长此以往,朱毅与不法商人便成为了“利益共同体”。
——走关系、安插“自己人”。朱毅凭借自己的人脉,与同样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董某通过“打招呼”的方式,为不法商人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又分别以其胞兄朱某、妻子余某、妻弟余某某的名义,伪造合同、收受钱财、持有股份,朱毅坐收职权带来的“红利”。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朱毅受贿案也警示我们,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