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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6类情形为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方案》指出,这份征求意见稿目的是贯彻落实2018年9月18日国家发改委联合18部委颁发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惩戒内容与《备忘录》基本一致。
《方案》规定的惩戒对象非常明确,就是“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其中,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六种情形:
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
扰乱医疗秩序的;
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制定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联合惩戒,顾名思义即是联合多个部门对涉医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天津市28个相关部门联合将形成合力,通过信息共享,对涉医失信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高压态势。
《方案》要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人社局等28个相关部门对涉医失信人实施限制享受补贴、优惠政策,限制出行交通工具,限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行业资质准入等十五项惩戒措施多维度约束惩戒对象,并将涉医失信人的相关信用信息依法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请全社会对其进行监督。
另外,《方案》明确要求联合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流程;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平台建设、信息推送、结果反馈、动态管理等工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暴力伤医屡禁不止,医者流汗又流泪
2019年12月24日,这只是一个平常的日子,杨文医生却遭到患者家属暴力伤害不幸去世,令人唏嘘。
在新冠疫情发生以后,医护人员的重要性再次凸显出来,社会上对尊医重卫的呼声也不断高涨。然而在犯罪成本低的情况下,却是暴力伤医事件的屡禁不止。
2020年1月20日,眼科医生陶勇遭患者暴力伤害,两周才脱离生命危险;3月21日,内蒙古医生汤萌被患者袭击送进ICU抢救;3月27日,湖北省2名新冠康复者因排队时间过长殴打医院CT技师;5月27日,北京燕化医院一患者因就诊顺序问题将当值医生打伤……
而以上案例只是冰山一角。
多地“以法护医”:保护医者安全
医警联动、入院安检、回避诊疗,为了保护医护这一群体,加大遏制暴力伤医力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国家和地方都出台了政策。
3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一审。“草案”明确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医院设安检,不接受者“不许入内”;对高风险就诊人员陪诊监督;受威胁时医务人员可回避诊疗;医院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等三十二条细则,制定了保护医务人员安全的具体措施,表现出了“以法护医”的决心。
4月8日,山西省公安厅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向社会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院安全秩序的通告》,其中明确8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警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层面也制定了保障医生行医安全的法规。6月1日起,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施行。
《促进法》第五十七条提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这有利于调动公安系统等资源,为医生提供安全、有尊严的职业环境。”和患者打交道20余年的张强医生对《看医界》表示,《促进法》把医生的行医安全提高到国家法律层面,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违法犯罪成本大大增加,亟待建立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在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单思杨律师看来,此次天津卫健委公布的《方案》将暴力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6种违法犯罪行为与个人诚信紧密联系,大大增加了实施违法犯罪的成本,必将推动地方更有效的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事后的严惩固然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涉医违法犯罪的发生,更重要的是如何从根源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增进医患间的正向沟通。”单思杨律师认为近年来药品、高值耗材的带量采购,加强分级诊疗、鼓励社会办医、推动按病种付费等医改政策初见成效,都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从根本解决患者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从根源上化解医患矛盾。
医生出身的律师宋绍辉对《看医界》表示,天津市出台对暴力伤医等扰乱医疗秩序的惩戒措施落实后将会有力地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值得肯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
第一,落实惩戒措施要依靠基层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第二,在绝大多数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安检设施时,天津市《方案》中提到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难以及时发现。“当然,医疗机构是否设置安检设施也应有多种考量。”宋绍辉强调。
抛开天津市出台的政策,仅就缓解医患关系,宋绍辉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提出了个人见解。
第一,对于缓解医患矛盾,医疗机构在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提高患者体验等方面要下功夫。另外,改善医患关系、维护医疗秩序还要依靠政府和医保在政策、经费、管理等层面的支持。
第二,宋绍辉认为,医疗诉讼的专业性强、难度大、周期长,社会法律服务能力不足,这些因素限制了患方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采取了与医疗机构谈判甚至采取了对抗措施,从而干扰了正常的诊疗秩序。所以要建立相对完备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社会法律服务能力,以此来更好的缓解医患矛盾。
正如上述律师所言:惩戒是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措施,但并非缓解医患矛盾的根本方法,缓解医患矛盾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