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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擅自i发放贷款,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债务并未实际发生,擅自变更贷款用途,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利益,原告过错极其明显,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 一般来说,银行内部审核不严及程序性的违规操作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存在排除关系,担保责任难以免除。但在本例中,
不知你所说的“违规”具体是何事?你可以不在这里公开,因为这事关你的利益。给你的建议是,要想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你可从3个方面入手,
1、证明借款人与银行(信贷员)恶意串通骗取你的保证,
2、银行(信贷员)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你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了保证,
3、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而你不知情。
担保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4、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8、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9、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经常会有朋友问我,如果银行存在贷款违规,借款人可以不履行偿还贷款的责任吗?作为贷款的担保人可以因为银行贷款有违规责任而免除担保责任吗?
这里实际上提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即银行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还有效?是不是借款人就因此可以不还贷款,而担保人也因此可以免除了担保的责任?更重要的概念是如果由于银行违规贷款或者银行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而导致贷款合同和贷款担保合同无效,借款人和担保人是不是仍然有归还借款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在什么情形之下银行贷款的贷款合同和担保人的担保合同会是无效合同呢?
虽然现实中我们很少听到银行的贷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但是在概念上、逻辑上和法理上却仍然存在银行的借款合同无效的问题和现象。
一是已经签订贷款合同而没有放款的情况下,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没有生效,自然就无效。贷款合同和贷款担保合同的生效不是以签订合同为生效的标志,而是以是不是贷款发放为生效的标志,只要没有实质性的发放贷款,其所有的合同都是未生效的无效合同。
二是个人贷款和个人担保时,签订的贷款合同不是当事人本人签订的,那么贷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所有的个人贷款都必须是借款人和贷款担保人本人签订合同,银行要对此进行审核,如果不是借款人和担保人本人签订的合同,则应该属于无效合同。现实中经常有人信息泄露被别人用于贷款担保,如果不是本人签字应该担保合同无效。
三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担保合同呢?是不是像有人说的那样,只要是签订了担保合同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承担担保责任?而对于担保人来说,是不是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就必须承担担保责任呢?那么现实的法律体系中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履行担保责任吗?或者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贷款银行有过错都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吗?
现实的法律体系中当然会有相关的规定,具体情况也比较复杂,但是确实在下列情形之下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一是贷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自然无效
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借款主合同的从合同,当借款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自然就无效,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担保合同无效。
二是担保主体不符合我国的有关规定
现实中不是所有的机构都可以担保,有的机构需要授权才能对外担保,有的机构根本不能作为担保主体,如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如果这些机构为贷款提供了担保,那么担保合同无效。
所以,无效的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