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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1)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2)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1、年休假的概念及享受的条件。
年休假制度是指员工每年享受的连续休假期间,在年休假期间工资照付。《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劳动者必须是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才能享受带薪休年假。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一年,或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虽满一年但不是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都不能享受带薪休年假。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不能必然享受带薪年假,因为,《劳动法》第45条规定,年休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即是年休假的天数也应由国务院制定。但是,国务院至今对此没有做出规定,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1]2号),安排职工休假。因此,职工年休假的法定依据仍是《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有关内容。该文件有如下相关规定:
(1)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2)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3)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由此可见,目前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主要是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执行的,并不是强制实行带薪年休假。这也是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个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企业是否实行带薪年休假一般是依据劳动合同或企业的规章制度。若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中无此规定,一般不支持员工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要求;反之若劳动合同或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对带薪年休假有明确的规定,则按照该规定办理。
2、年休假的期限。
关于年休假的期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由于国务院对年休假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目前年休假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只是各地有地方规定,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对于当地没有具体规定的,企业只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而定。
1、《劳动合同法》是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确实没有关于“员工年假的事宜”。
2、关于“员工年假的事宜”:“(1)旧的“《劳动法》(实际上《劳动法》只有一部,没有新旧之分,所谓的“新劳动法”应是《劳动合同法》)倒是有规定:第45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更具体的规定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劳动法年假赔偿的规定,带薪年休假与社会保险一样是员工的法定权利,相关法律法规虽实施多年,实践中还是不尽如人意,也存在一些误解。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故员工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是根据员工全部的累计工作年限确定的,而不是根据本案中所谓“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如果某一员工在数个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已经超过二十年,故应当享受两周的年休假。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理解为是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年休假天数,该理解不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第18条规定,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实践中很多单位的土政策是到本单位工作1年以后才可以享受年休假,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按照此规定,如果员工有1天未休年休假,那么该1天上班公司应支付3倍工资,但由于员工当天的工资,在当月已经正常发放了该1天的工资,所以在员工离职时,单位还需要另支付2倍工资的差额,总计就是该1天上班,单位支付3倍工资。另《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根据“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的工资报酬是对劳动者的劳动付出给予的工资报酬,与带薪休假的日工资没有关系,两者没有交叉重叠关系,带薪休假的日工资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与劳动者是否加班没有必然关联,所以不应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