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实施条例十月施行:政府“账本”更阳光 财政政策更有为

律师界 次浏览2020-08-25
  日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订有什么重要意义?在制度建
  日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订有什么重要意义?在制度建设方面有哪些亮点?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十月施行:政府“账本”更阳光 财政政策更有为

  提供实际操作“路线图”

  预算制度是财税制度的重要内容。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作为预算法重要配套法规的《条例》如何修订一直备受关注。

  “预算法修订实施后,预算管理在诸多方面有了重大突破,1995年发布的预算法实施条例已经不适应预算改革形势,需要有新的预算法实施条例配套。”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杨志勇说。

  据悉,《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条例》把预算法的理念和制度细化、实化,使之更有可操作性,并在法律授权空间内作出一系列规定,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预算法,进一步推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条例》为进一步落实预算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供了实际操作的‘路线图’。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管理、预算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等有了更加细致的操作指南,从而促进财税体制改革,推动现代财政制度完善。”杨志勇说。

  信息公开力度加大

  此次修订《条例》,在进一步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规范部门预算管理等诸多方面,均对预算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作出重要规定。

  《条例》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规定。比如,明确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更好地规范预算编制,确保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是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条例》统一了部门预算管理口径,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同时,明确部门预算收支范围、完善项目支出管理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从多个方面细化了预算法关于预算公开的内容。比如,细化转移支付公开内容,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明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需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公开内容。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要详细晒出‘账本’,接受全社会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增强预算透明度,相关规定更加具体、明确,有利于促进透明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施正文表示。

  为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条例》从多个方面进行规定,比如,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规范转移支付预算下达。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一直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条例》细化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经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同时,《条例》完善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财政政策助力“六稳”“六保”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在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方面,《条例》规定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各部门、各单位实施绩效监控,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条例》公布施行对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有哪些促进作用?对此,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表示,《条例》有利于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对加强预算支出管理、合理安排支出进度、加快转移支付预算资金下达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减征、免征、缓征或者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防范地方征收“过头税”。

  同时,《条例》对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作出规定,进一步构建了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健全了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了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和约束,有利于各级财政进一步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预算管理不仅是政府部门的事情,还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建议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解读。同时,要把预算法及《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为具体的操作办法或法规规章,形成科学完备的预算法律规范体系,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施正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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