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内部承包算职务侵占?内部承包与挂靠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界 次浏览2021-08-20
  现实中,我国《刑法》中规定大多数犯罪,并还是一般主体的犯罪,即只要年满16周岁,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话,那就可以构成相应的犯罪
  现实中,我国《刑法》中规定大多数犯罪,并还是一般主体的犯罪,即只要年满16周岁,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话,那就可以构成相应的犯罪。不过针对职务侵占罪而言,虽然知道这属于特殊主体犯罪,但很多人却不清楚究竟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下文中一法通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解答吧。

  2021内部承包算职务侵占?

2021内部承包算职务侵占?内部承包与挂靠的区别是什么?

  除了出资经营者以外的人,如果利用职务侵占单位财物的,只要符合要件,就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间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按约履行承包义务,而恶意挥霍所承包企业的财产,导致承包期满不能支付承包费和归还所承包企业的财产。则符合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定罪判罚。

  内部承包与挂靠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从主体上看

  挂靠施工中的挂靠人一般不是企业职工,与施工企业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和施工企业之间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也不享受企业有关劳动保险待遇和工资待遇,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为了将项目经理证或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挂靠到施工企业以开展业务,而内部承包的承包人一定是公司的职工,承包人与施工企业具有直接隶属关系,需听从施工企业命令。

  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专业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上述规定表明,当工程施工中的项目管理人员非施工企业人员时,视为“挂靠”经营。

  其次,从企业对项目的管理上看

  是否达到人员、制度和责任三落实的管理格局,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有效控制。因为立法上之所以把“挂靠经营”列为禁止之列,是因为在这种形式下,资质与项目和资金的结合仅仅是表面的,即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相应资质,而具备资质的又不实施管理。由于管理上的缺位不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而质量和安全又事关国计民生。目前,法律要解决当前建筑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等,因此,从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角度来考虑,立法上禁止“挂靠经营”,这是立法的本意。也是“挂靠经营”与“内部承包”的本质区别之所在。判断施工单位是否存在管理关系,可以从施工企业与挂靠人之间有无产权关系,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有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是否承担质量、技术、经济责任等方面进行区分,若有,则不是挂靠施工关系,若无,则是挂靠施工关系。

  2021内部承包合同有哪些效力?

  一、内部承包,一种广泛的应用的经营模式。内部承包是指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部人员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质量、技术、安全、财务的监督,承包人自行组织人、财、物,完成承包工程的施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企业缴纳一定管理费的经营模式。内部承包经营,由于能够最大程序地发挥承包人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地克服材料浪费、人力资源浪费、项目经理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在企业经营中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在建筑业大省和,由于建筑企业体制比较灵活,这种内部承包经营的模式已经被广泛运用,形成了所谓的“浙江模式”。

  二、关于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民营建筑企业就是依靠这种经营模式做大做强的。然而由于在现实中许多个人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挂靠行为也是以内部承包的名义进行,内部承包的合法性受到了普遍质疑。有的人认为内部承包本质上也是挂靠关系。可以说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在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也比较混乱。到现在为止,我国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认定内部承包关系。本人认为内部承包虽然与挂靠行为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不能简单地将其定义为挂靠。内部承包与挂靠有如下几方面的不同。

  首先,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上看。内部承包的承包人是企业的职工,与企业有隶属关系,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从实践来看内部承包人往往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一般都有项目经理资质,与建筑施工企业有长期的关系。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为承包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企业福利和社会福利。而挂靠关系中,挂靠方与建筑施工企业没有隶属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司法实践中挂靠方多为个人、合伙或资质差的建筑企业。挂靠方往往没有相应的项目经理建筑从业资格,与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往往只是临时的关系。建筑企业也不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企业福利和社会福利。其次,从管理上看。内部承包关系中,虽然工程在项目经理的组织下展开,但项目经理的一切行为均不是其个人行为,而是企业行为。项目经理的一切权利都是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它受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项目经理的行为视为企业的法人行为。企业有权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技术、财务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控制。项目承包人及其他人员在违反公司的有关规定时公司有权对有关人员进行更换。总的来说,在内部承包关系中,建筑施工企业对整个工程的质量、技术等方面拥有掌控的能力。而在挂靠关系中,建筑施工企业对挂靠方没有实施真正的管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资金等均由挂靠方自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向挂靠企业派驻财务、质量、技术和安全等人员。建筑施工企业无权对挂靠方的工作进行干涉。当然施工企业挂靠行为也和内部承包一样,建筑施工企业有进行质量、技术、安全、工期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但实际中这种约定往往只是停留在形式上,建筑施工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不对挂靠人进行实质性的管理。因此是否对承包进行实质性的管理是内部承包与挂靠区分的本质特征。

  三、内部承包纠纷管辖存在的问题。实际上不仅在建筑领域,还是在其他经济领域内部承包经营形式都已经广泛存在着。建筑施工企业与承包产生纠纷也已经层出不穷。但由于不同的部门对这种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劳动纠纷存在不同的看法,导致内部承包纠纷的当事人既无法通过途径解决问题,也无法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问题。根据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大部分(承包纠纷)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从严掌握,而不宜铺得过宽。另外,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12月27日发布的《劳办发(1993)224号》文规定“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含有等应在劳动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当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规定的受案予掌控承包工程的质量、技术、安全、财务的全程监督,要尽力争取从最大程度上避免对内对外发生法律风险。在企业内要实行内部承包效力就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既要充分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而且还要要掌控承包工程的质量、技术、安全、财务的全程监督,要尽力争取从最大程度上避免对内对外发生法律风险,如果对于内部承包效力的具体分析和了解,对于详细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要掌控承包工程的质量、技术、安全、财务的全程监督,要尽力争取从最大程度上避免对内对外发生法律风险,如果对于内部承包效力的具体分析和了解,对于详细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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