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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经公安调查,平某2011年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系个人伪造。哈尔滨宾县公安局2019年9月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显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警方决定对平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立案侦查。
对于为什么平某能用假的土地证办房产证,并办理了抵押手续,7月28日,负责调查此事的宾县纪委工作人员告诉,平某伪造土地证是个人行为,没有相关公职人员参与。办理房产证和抵押登记时,宾县房产局等部门工作人员没有权利核实土地证真假,所以公职人员没有违规行为。
大学期间帮家父好友贷款
古月告诉,2011年夏天,他父亲的朋友平某找到当时正读大学的自己,希望以他的名义在原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高子信用社(现为哈尔滨农商银行香福路支行)贷款50万元。“当时平某说因为他在成高子信用社已经有一笔贷款,所以不能再贷了”。
古月称,按照双方约定,贷款归平某使用,所有贷款本息也均由平某本人偿还。平某承诺用他名下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一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物,但借款合同等文件中借款人一栏均为古月签署。
获取的相关贷款资料显示,该笔贷款本金金额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8月10日至2014年8月5日,借款用途为“购肥料”,贷款打入古月在该信用社开立的尾号为6744的账户内。尾号6744的账户流水明细显示,信用社放贷后,这笔50万元贷款立即被取走。古月对称,“钱就是平某取走的”。
古月称,2015年,他因拖欠贷款本息被成高子信用社起诉。起诉状显示,上述这笔贷款还有520250元本息没有偿还。
2015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处古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成高子信用社本金、利息520250元;如未能按期偿还,成高子信用社可以申请拍卖、变卖平某用于抵押贷款的财产。
抵押房产竟是骨灰寄存处,法院无法执行
由于平某迟迟没有还款,抵押物也没被执行。2017年2月,古月发现自己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了“老赖”。
获取的贷款资料显示,此笔贷款的抵押财产为坐落于黑龙江省宾县胜利镇万春村孙久经屯东的房产一处(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二层、产权证号:宾房权证胜利字第11-54号)、以及位于黑龙江省宾县胜利镇万春村孙久经屯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处(土地证号为:宾国用2011第051301035号、使用权面积1330平方米、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类型:出让、用途:其他商服用地)。
不过,上述房产产权证写明,该套房产的规划用途为骨灰寄存处。古月对说,2017年2月法院进入执行阶段,但由于该房产是骨灰寄存处,无法执行。“执行局的答复是执行前要将房屋里的骨灰盒清空,这根本实现不了。”
7月28日,宾县胜利镇政府一名工作人员向表示,该套房屋确实是寄存骨灰的,名为“胜利寄存处”,“私人开的,开了很多年了,按年收费。”同日,宾县民政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胜利寄存处是“正规的”,有相关备案。
黑龙江省银保监局2020年3月出具的答复意见书显示,原成高子信用社在发放该笔贷款过程中存在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完善的情形。根据整改问责落实情况,哈尔滨农商银行给予香福路支行(原成高子信用社)时任行长通报批评处分,罚款5000元;对时任外勤副行长以及3名客户经理通报批评,并分别罚款。
迫于现实情况,古月在2020年5月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等,合计727475元。
古月称,欠钱后他很难联系到平某。但他告诉,2019年11月的一天,平某给他写了一份承诺书,“本人承认在办理哈尔滨成高子信用社贷款中的所有手续系由本人平某制作并提供的,50万元贷款也由本人所用,与古月无关”。平某当时承诺2019年年底前偿还所有贷款本息,恢复古月个人征信。但至今仍未还款。
7月28日,拨打了古月提供的平某电话,对方男子称“打错了”,后联系到平某妻子,对方表示平某方便时会回复电话,截止发稿时,未收到平某回电。
抵押土地证系个人伪造
古月还向表示,平某抵押所用的土地证系伪造。
古月称,2019年3月时,他听到当地有传言称平某用于抵押的土地证是伪造的,他立即向宾县公安局报了案。哈尔滨宾县公安局2019年9月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显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平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立案侦查。
为什么平某能用假的土地证办出房产证,且还顺利的办理了抵押手续?古月认为相关部门存在渎职问题,于是向宾县纪委反映了相关问题。7月28日,负责调查此事的宾县纪委工作人员向介绍,经调阅公安部门该案的卷宗,确认平某伪造土地证是个人行为,没有相关公职人员参与。该工作人员介绍,办理房产证和抵押登记时宾县房产局等部门工作人员没有权利核实土地证真假,所以公职人员没有违规行为。
另外该工作人员透露,目前平某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针对该案,7月28日从宾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目前该案仍处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已通知公安局补充侦查。同日,多次联系宾县公安局,始终未获回应。古月向表示,希望平某能够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