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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有网友爆料称“涉事的努某某同学,曾强迫小学妹发生关系”。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努某某爱玩摄影常买器材,日常抽烟酗酒。此外,努某某经常出入酒吧,大三开始就在外租房。
21日下午5时15分,浙江大学发布《情况通报》,说明了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依据,并表示,并申明:“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
7月17日,浙江大学学工部发布的《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显示,努某某,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今年4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后,案件详情未予以公布,“因人民法院认为有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其他情形”。
网传的一份说明显示,努某某所在学院于5月25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该生违纪处分意见。讨论后认为,努某某系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又因努某某来自贫困地区,又是毕业生,因此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这份情况说明也被网友认定是为努某某仅被予以“留校察看”的依据。
7月21日下午2时,致电浙江大学。一工作人员表示,关于努某某同学的事情,校领导已经在开会重新研究,现在他所在部门还没有收到研究结果的反馈。学校作出处罚的标准和依据,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网友:有人自曝被其强奸 有人曝其曾“强迫小学妹发生关系”
网传的一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努某某趁被害人醉酒之际,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阴部,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努某某因害怕而中止。后努某某自己报案,公诉机关认为努某某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可适用缓刑。7月21日下午,多次电话联系西湖区人民法院,但都无人接听。
7月21日,有网友爆料称,2019年4月19日之前,她在某交友APP上与努某某相识,因为努某某说自己搞摄影的,两人才加了微信。2019年4月19日,努某以邀请该网友看学校为名,约其见面。当晚,两人到一清吧喝酒。
该网友表示,其天生酒量好,之前也没去过酒吧夜店,就答应了。喝酒后发生的事情,她就无意识了。该网友怀疑,她被下了药。其表示,当天醒来的时候,已经在一家酒店,“他做了与通报中对那个女生一样的事情”。
此外,另据网友爆料称“努某某之前还曾强迫小学妹发生关系”,“努某某几次去酒吧,开台都是大几千的那种”,“这位同学糟蹋了20多个女生”。
知情人:其爱摄影常挂科 大三起在外租房
7月21日,辗转联系上一名知情人士。该知情人称,努某某喜欢玩摄影,时常买摄影器材。在刚进学校时,努某某曾经拿过学校的补助。因为挂科学校就会停发补助,后来也不清楚努某某还拿过补助没有。该知情人表示,努某某挂科是常态。
该知情人士透露,努某某日常喜欢抽烟,出入酒吧。从大二开始,几乎不参加班级班会活动。大三起,就不住寝室,在外租房了。
直到7月20日,网友发出学校的处分决定后,该知情人士才知道努某某犯了强奸罪。因为4月17日,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努某某还经常在朋友圈里展示自己的女友、毕业设计、美食等内容。
浙江大学:对网友反映的情况 已启动后续调查
7月21日下午5时15分,浙江大学发布《情况通报》。
同时,通报了对努某某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的依据:6月8日,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某某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