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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朱某将其实际控制的河南融之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融之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朱某甲。
2018年3月,融之媒公司与某媒体签订合作协议,并在该媒体的网站刊发新闻稿件。
后被告人朱某招募被告人李某、刘某等人进入公司,把上述人员分为外采部、编辑部,将刘某编入编辑部,负责网站相关栏目的发帖、删帖工作,将其他人员编入外采部,并配发私制的网站工作证。
朱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安排、指使外采部人员到河南省下属市区县,采用偷拍偷录等方式收集矿山等行业企业涉环境污染等相关信息,并撰写负面报道,经朱某审核,由刘某发布在网站相关栏目中。
然后外采部人员通过向涉事企业等相关负责人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施压,借机索要钱财。得手后,朱某安排刘某将相关负面报道予以删除,并给外采部人员分赃。
经查,被告人朱某、朱某甲、李某、刘某等14人冒充新闻工作者,以上述手段先后对河南省下属市区县矿山、房地产等行业的企业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31起,非法获利42万余元。
2019年8月,渑池县检察院对朱某等人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渑池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今年4月25日,渑池县检察院就该案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朱某甲、李某、刘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新闻工作者,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报道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