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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房产开发商向被告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房屋,构成违约。
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补偿性,主要是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来弥补或填补债务人因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也可以进行转让。但债权的转移应具备几个条件:
首先,须存在债权转移的事由。债权的转移,有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有的是基于法院的裁决,有的是基于民事行为,如通过转让合同而转让债权。
其次,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权人应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有效合同债权应从宽理解,可撤销的合同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都可为让与的标的。
再次,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债权让与得以实现,债权具有让与性是必要条件。一般地,只要债权让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就能够让与。但有三类债权不得让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前提下,特别约定禁止债权人让与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如果债权人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让与该债权的合同无效。
延期交房是指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内,没有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给购房者入住的行为。
延期交房包括两种情况:
1、正常延期交付。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迟延或者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市政配套迟延等导致的房屋交付逾期。这种延期交付属于延后交房时间,购房者给开发商一定的宽限期,经过一段时间等待就可以收房的情况。
2、非正常延期交付。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开发商经济实力、相关政府手续违法且无法办理等导致开发商不能或者短时间内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
原则上,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便构成延期交房。但在下列情况下,不构成延期交房:
1、因不可抗力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现对房屋的正常交付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出卖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卖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出卖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对买受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构成延期交房。
2、因重大规划、设计变更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如果在房屋建设过程中遇到政府主动提起的规划变更(如政府部门需要拓宽建设项目前的道路,要求道路两旁建筑物各自退后一定距离,为此,开发商需要时间来对整个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是房屋在施工过程中遭遇重大技术难题(如地质条件的突变)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的,此类情况因不能归人不可抗力范畴而使开发商免责,但如果完全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标准是多少?根据相关规定,将违约金定位每延期一日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格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是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违约金是双方自己通过协商定好了的,可以不是百分之五;经过调查显示违约金过高的,可以经过法院途径应予适当的减少。所以严格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是没有一个固定标准的。
买卖关系角度来说,买方取得房屋的对价是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也即买方可以取得租金利益的前提是买方为履行合同而支付了购房款。因此,如果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理解为净利益的话,买方在卖方延期交房的情况下损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购房成本,包括分摊的购房款及利息损失。可见,所谓买方购买房屋所占用或借贷资金在延期交房期间的利息损失是包含在租金利益损失中的。
至于对过高的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应当调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从而留给了法官或仲裁员自由裁量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