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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06年5月1日实施,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现行法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需要修订。20日,《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条例(修订草案)》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借鉴其他先进城市的好做法,拟在养犬管理体制、养犬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新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拟对养犬作出分区域管理的规定,将全市行政区域分为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禁止养犬区包括:行政区域内机关、医院、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等。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及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区域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条例(修订草案)》拟对养犬行为作出全面的规定,重点针对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遛狗不牵绳、犬只随地便溺、遗弃犬只、纵犬恐吓等问题,明确提出文明养犬规范,如携犬出户应当牵犬绳、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公用电梯应当戴嘴套或者入犬袋、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消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等。
《条例(修订草案)》拟对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作出规定,除机关、医院、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等禁养区外,还包括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活动场所;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候客场所等。
多部门协调养犬管理 责任划分不清晰
《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武汉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立由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房保障房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中分别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比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打击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办理养犬登记,犬只留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到底是谁来管?”对此,有委员提出疑问。他认为该项规定涉及多个部门,但责任划分不够清晰,并且有重合;这是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中最突出、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该明确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责任是不清晰的。”他前期曾多次深入武汉市各区调研走访,发现武汉养犬管理问题中,物业小区的问题最突出,但在《条例(修订草案)》对于物业的管理责任未作规范。还有不少人大代表认为应该主动纳入社会组织,协同进行管理。
养犬进行分区域管理 委员提议智慧养犬
《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对养犬进行分区域管理,划分为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禁止养犬区包括行政区域内机关、医院、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等不适宜养犬的区域。严格管理区是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及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区域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养区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实行犬只强制免疫、登记和年检制度;单位与个人需要缴纳养犬管理费。 规定养犬单位和个人每年应当携带所养犬只、《养犬登记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年检手续。登记的犬只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该在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位曾经养过宠物狗的委员提议智慧化养犬体系。“犬只登记的时候能否再办理一张芯片,扫一下就知道犬主、疫苗等相关信息。如果发现犬只有不规范的行为,管理者扫码就可以通知犬主。这样智能化管理既方便管理者,也能避免犬只走失,就算收费也会觉得合理。”她还建议,配套这个智能化的宠物芯片,还可以建立一个犬只管理网站,提供查询犬主、流浪狗收养、文明养犬宣传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