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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据当地媒体报道,5月10日,因为村里有老人去世,村里人都去帮忙。到了午饭时间,女孩家人发现孩子还没出现,就四处寻找,结果也没有下落。有村民反映,10日中午11时许,还看到女孩与另外两名孩子一起玩耍。女孩父亲蒋先生回忆,失踪时女儿身着紫色长袖上衣,穿牛仔裤。孩子不见后,全村人都帮助寻找。报警后,派出所和乡镇的工作人员也一起寻找,但都没有孩子的下落。
5月13日,当地警方在耕地里发现了女孩的尸体,并于当天深夜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该案告破。
今天上午,警方带着嫌疑人回到安和镇青龙山村的案发现场。这里距离村庄不远,而为了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还在耕地里挖了一个坑。
据记者了解,犯罪嫌疑人姓蒋,1987年生,与受害者同村,是亲戚关系。案件发生后,全州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的情况通报后,也第一时间指派检察官依法提前介入,赶赴现场勘察,共同分析研判案情,并就下一步证据收集、侦查方向及取证注意事项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讯之中。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