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名抗疫医护突然被裁?2020裁员赔偿标准新规定

律师界 次浏览2020-05-08
    日前,由咸阳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牵头调查市妇幼保健院聘用人员劳动纠纷。经查,市妇幼保健院人员调整工作程序违反《劳动法》《劳动
    日前,由咸阳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牵头调查市妇幼保健院聘用人员劳动纠纷。经查,市妇幼保健院人员调整工作程序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咸阳市责成市妇幼保健院对聘用人员调整决定予以撤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妇幼保健院院长王美玲予以免职。

  有媒体报道称,有网友反映陕西省咸阳市妇幼保健院通过一次考试,实行末位淘汰,一次性裁掉40多人,其中包括26名护士。在被裁掉的医护人员中,大多数人都曾奋战在抗疫一线。如今,她们不仅没有领到抗疫补助,反而被突然裁掉。此事引发众人关注。

  5月1日,@咸阳市妇幼保健院 发布声明称,医院于2019年11月出台了优化方案,由于疫情影响,推迟于近期实施与部分合同到期的聘用人员终止劳动关系。

  5月1日晚,陕西省咸阳市卫健委回应称,高度重视此事,已责成咸阳市妇幼保健院暂停正在实施的人员调整工作,并组建工作专班就此事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针对近日“40名抗疫医护突然被裁”传闻,咸阳妇幼保健院在5月1日发布声明称:

  近日,有部分媒体就我院与个别聘用人员涉及双方产生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事进行不实报道与转载,该不实报道与转载严重侵犯了我院的声誉,现就此事提出严正声明。

  1、文章报道内容事实与客观情况严重不符。

  我院综合楼建设于90年代初,有关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随于2019年9月对医院的基础建设全面改造加固,住院业务停开。原开设的妇保科、儿保科、妇科门诊、乳腺科、儿科门诊、急诊科、内科门诊、外科门诊、妇产科一病区、妇产科二病区、儿科病区、产房、手术室等科室全部停业。经重新组合后,仅剩余开设孕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急诊综合四个门诊业务,业务严重萎缩。基于此种状况,我院于2019年11月出台了优化方案,由于疫情影响,推迟于近期实施与部分合同到期的聘用人员终止劳动关系。在整个过程中完全遵循《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积极在法律框架内给劳动者予以补偿,现已与大部分聘用人员达成调解补偿协议。

  2、对于剩余未能达成调解意向的个别聘用人员的纠纷,已经由咸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即将于近期开庭审理。对于此事件最终认定也理应由劳动仲裁机构予以认定,现在结果未出,部分媒体恶意借疫情予以扩大炒作,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现行关于网络安全之法律规定,也侵犯了我院的合法权益。

  3、目前国内疫情得到基本控制,但全球疫情局面比我们想象的更加严重。疫情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国内问题,很可能引发国际舆论事件,这样不实的报道,可能被幕后黑手利用,或者被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借题发挥,利用疫情煽动不明真相的民众,最后引发社会问题。

  我院现严正要求对刊载不实报道与转载的媒体删除该不实报道。否则,我们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0裁员赔偿标准新规定

40多名抗疫医护突然被裁?2020裁员赔偿标准新规定

  单位裁员,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有无补偿金和多少补偿金与自辞、被辞没有直接关系,关键问题要看原因。

  1、自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被辞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没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代通金。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2倍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参见以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