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回应高收费 2020关于处理乱收费行为的规定

律师界 次浏览2020-05-08
    5月4日,一名网红、百万粉丝大V自爆搬家时遭遇货拉拉司机索要天价费用,不足两公里要价5400元(实际支付3440元),而货拉拉平台客服
    5月4日,一名网红、百万粉丝大V自爆搬家时遭遇货拉拉司机索要天价费用,不足两公里要价5400元(实际支付3440元),而货拉拉平台客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当事人炒作”。5月6日晚,货拉拉官方正式回应表示,涉事司机已被清退,客服人员因不当言论受到严惩。
货拉拉回应高收费 2020关于处理乱收费行为的规定

  货拉拉在声明中称,日前,北京用户使用货拉拉便捷搬家产品被司机索要“天价搬运费”事件引发公众关注,货拉拉对此事高度重视,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专门处理小组。

  经调查,平台司机豆某在5月4日下午运输一单搬家订单时,在近距离搬运情况下向用户索要高价搬运费,用户在平台上支付440元后,又以转账形式直接向司机支付3000元,豆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平台规则,已被平台封号并清退,且终身不可再加入平台。

  此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货拉拉客服在不了解事件过程的情况下,擅自回复事件为“用户炒作”,对两位当事平台用户造成了二次伤害。货拉拉声明,该客服言论不代表平台立场,并已在公司内部对该客服予以通报和严惩。

  因为此次搬运费事件及客服言论对两位用户带来的困扰,货拉拉致以诚挚歉意,并将作出以下补偿措施:1.此单运输和搬运费用全部免除。2.货拉拉愿承担用户因此事件带来的购置门锁等一切后续花费。3.针对给用户带来的精神伤害,货拉拉希望能与用户平等协商,给予补偿。

  对于便捷搬家业务,货拉拉后续将作出如下整改动作:1.除楼层搬运费之外,设定平地搬运费的平台标准。2.在涉及搬运订单时,优先推送搬运经验丰富、有良好搬家服务评分的司机。3.引导和提醒用户通过App支付费用,避免线下交易,在用户对账单有疑问时提供及时的申诉渠道。4.改善客服服务态度和沟通方式,优先前置解决用户问题。“最后,因此次不良体验造成的困扰,对两位用户再次致以深深的歉意,对于因少数司机违规行为给平台优质司机声誉带来的伤害,我们深感痛心,同时也责无旁贷。”

  货拉拉表示,将持续迭代产品和流程,加强司机服务管控,不断改善平台的用户体验,并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 

       2020关于处理乱收费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乱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海南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也适用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一)超越权限设置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将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的,或将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转移、分解,进行有偿服务,从中收费的;

  (三)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利用职权以服务为名,从中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五)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无证收费的或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收费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收费的。

  第四条 对有第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条 对有第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以下均简称责任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分;

  (二)非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三)非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前款责任人员受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建议有关纪检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包庇、纵容乱收费行为的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比应当受到的处分减轻一档处理:

  (一)主动自查,及时纠正乱收费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检查,认错态度好,并主动上缴非法所得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比应当受到的处分加重一档处理:

  (一)屡查屡犯的;

  (二)弄虚作假、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借故刁难、抗拒检查、拒不纠正的;

  (四)涂改账簿、销毁凭证、转移乱收费款项的;

  (五)其他性质恶劣,后果严重,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九条 对单位的处罚,由物价、财税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出决定;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行政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做出决定。

  第十条 被处罚单位拒缴罚没款,财税部门可从其财政拨款中扣划。

  第十一条 监察、财税、物价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乱收费行为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行政处分批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建议有关纪检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监察厅商同省财税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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