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涉嫌性侵养女4年 在我国性侵会怎么判刑?

律师界 次浏览2020-04-10
  4月9日晚间,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发布案情通报称,该局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并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目
  4月9日晚间,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发布案情通报称,该局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并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高管涉嫌性侵养女4年 在我国性侵会怎么判刑?

  女孩小兰(化名)自称从2016年起被“养父”鲍某某长期控制在山东烟台某公寓里,遭多次性侵。第一次性侵发生时小兰刚满14周岁。

  据小兰称,鲍某某首次对她性侵后,将她带到了北京的居所,看着她不让她出门,并给她播放成人不雅视频,指责她“别人都要做这种事情,就她不知道”等。

  直到2019年4月,在一次遭性侵并被殴打后,她选择报警。

  烟台警方2019年10月作出的立案告知书显示,小兰被强奸一案,警方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侦查。

  警方回应:已再次立案

  自2015年底,在鲍毓明首次性侵时年刚满14岁的养女小兰(化名)之后,四年来,小兰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强奸但皆未果,期间小兰更是因被鲍毓明精神和肉体控制痛不欲生而数次自杀。

  直到2019年10月,在山东一位李姓律师的帮助下,辗转多个部门向当地检察院信访部门提交证据后才终于获得了立案侦查,但半年过去了,该案件却如石投深潭没有了下文。

  2020年2月29日,小兰就此案到其住所地南京寻求南京警方帮助。

  4月9日晚间,一段南京警方与烟台警方就该性侵事件的对话录音在网上曝光。

  当南京警方问询称:“这个案子是在进行当中,还是已经结案了?”

  烟台给出的答复是:“有的案子是没法结的,事实查不清,没法结”

  而南京警方则表示:“这个案子有被害人、嫌疑人,怎么叫事实查不清呢?事实查不清,你们应该有结案告知书!”

  4月9日晚,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案情通报》,具体内容如下:

  2019年4月8日,一女子到我局报案称,其三年多来被“养父”鲍某某多次性侵,我局于次日立案,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经侦查,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某某不构成犯罪,遂于2019年4月26日决定撤销此案,并通知了当事人。

  后根据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的一些新的线索,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并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

  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我局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我国性侵会怎么判刑?

  全中国适用的是同一部《刑法》。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处罚为:

  1 、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1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 2 )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 3 人以上,既包括妇女 3 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 3 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 3 人以上。

  (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 4 )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 5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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