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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1、货车超载扣分标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2、货车超载罚款标准: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保险公司对车辆超载免责的条款,必须尽到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条款不产生效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可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第二条第二项的“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规定为格式条款。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律赋予了保险公司负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对车辆超载免责的条款,必须尽到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