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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官方微博消息,近日,部分家长微信群流传“北京某区教委接到通知,确认9月1日前不会复学”“网课就这么一直上下去“等信息,对此,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明确表示,这是一条虚假信息。目前,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正在分批次、分类型做开学准备工作,制定各批次、各年级开学详细计划。同时,从4月13日起,北京春季学期将实现“线上线下”无缝衔接,建立与疫情防控常态化相适应的课程教学机制。近期,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将公布具体开学时间,请大家以官方微信公号“首都教育”等权威发布为准,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造谣传谣怎样进行处罚,要依据造谣传谣的情形而定,如果造成严重影响的,是可以按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