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
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此前的10月12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案件号为(2019)沪0114执4909号的限制消费令,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曹悦申请执行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熊猫互娱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王思聪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后媒体注意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资料显示,王思聪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法院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2019年11月04日,执行标的约为1.51亿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方面强调:“经我院核实,暂未对王思聪本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11月11日,北京普思投资有公司发布声明称,近期网络关于普思投资董事长王思聪被列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报道,是因为熊猫TV直播平台(“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倒闭而引发的投资纠纷。普斯投资强调,熊猫互娱只是王思聪个人创业项目,目前普思投资代表王思聪正在全力应对,已有解决方案,“我们完全有能力尽快自己解决问题。”
针对媒体质疑王健林对此事“撒手不管”。11月14日,大连万达集团高层在香港召开的会议上公开回应称,公司对董事长王健林之子王思聪任何债务均未提供担保,与其控制的企业也没有任何资金往来。上述高层并称,大连万达有2.5亿美元外债额度,万达商业有10亿美元外债额度,将分别于明年4月和3月到期。
11月18日,据天眼查数据显示,万达集团董事王思聪新增对外投资,入股北京商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33.33%。工商资料显示,北京商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今年11月,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淘汰郎创始人兼CEO赵子昆,同时,赵子昆持股比例为66.67%,为公司大股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被法院限制的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之后就可以立即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一般来说,消费不仅包括生活消费,也包括经营消费。高消费行为是指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费用的消费,而对于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费用,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最低收入水平和被执行人的情况确定。如果对高消费的范围规定得过于原则,在实践中会不易操作;但规定得过于具体,又可能会发生遗漏。因此,为兼顾原则性和可操作性,《限制高消费的规定》列举了以下8种高消费行为,同时设定了兜底条款: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在征求社会意见的过程中,有人提出机票打折后比火车硬座还便宜,不应列为高消费。我们认为,根据全国平均消费水平,飞机仍属于高档交通工具,乘坐飞机出行仍应属于高消费。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实践中,很多宾馆为了经营方便,不申请星级评定,但符合星级收费标准,也应在禁止之列。另外,在本项列举之外的其他场所,如果从事的是社会大众所公认的高消费,也应被禁止。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人提出,购买不动产不仅属于消费行为,而且属于投资行为,被执行人购买不动产之后,可能会使其财产增值,不应被禁止。我们认为,限制高消费是一种间接执行措施,其目的是通过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减少其消费自由,压缩其生活空间,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至于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最终是否会导致其财产减少,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不影响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关于“高档”的标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被执行人的情况也不一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需要施加的威慑力大小也各不相同,因此,很难作出统一的规定。在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被执行人从事的行业、案件执行的具体需要等因素,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限制高消费的规定》限制的是被执行人“高消费”,而非“消费”。因此,为经营必需而购买车辆,不应被禁止。何谓经营必需,则应由人民法院结合当地经营发展水平、被执行人的情况等因素具体判断。
6.旅游、度假。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旅游和度假还不是社会所公认的生活必需消费。而且,旅游、度假需支付交通费、住宿费、旅游景点门票费等若干费用,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被执行人财产减少,将其认定为高消费行为有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限制高消费的规定》指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以其财产旅游、度假;被执行人为单位的,不得以单位财产组织员工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调研了解到,在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同时又花费高额学费送子女就读私立学校。我们认为,此种做法反映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态度,同时也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故应予禁止。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之前,其子女已经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不宜勒令退学,因为就读行为在被执行人负担义务之前,其并不存在抵触法定义务之故意,而且退学一般来说并不会增加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勒令退学殊无意义。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很多保险理财产品都是储蓄性和投资性的,如果允许被执行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这些产品,将会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和不当减少。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实践中的情形非常复杂,高消费的行为非常多,为防止遗漏,此项作了兜底规定。
在执行实践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规避限制高消费令,人民法院应把握一基本原则,即不管被执行人自己高消费,还是以他人的名义高消费,或者他人以被执行人的财产高消费,只要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费用,导致其财产减少的高消费行为,都应在禁止之列。另外,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单位自己从事《限制高消费的规定》所列的高消费行为;二是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从事《限制高消费的规定》所列的各种高消费行为。
高消费令一般是法院对于那些触犯了法律规范主体的处罚,若是其在被处罚之后,一直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此时就一定不会被取消。在执行处罚期间,都不能够吗费用比较高的产品。故此很多人在确定自己满足取消限制的条件之后,是会提出取消该限制的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