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行贿罪立案标准规定 行贿受贿罪怎么判刑?

律师界 次浏览2021-04-25
  我们都知道任何一种刑事罪名都需要达到了立案标准之后才会构成犯罪,如果是广义的行贿罪则包括了具体的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以及单位行
  我们都知道任何一种刑事罪名都需要达到了立案标准之后才会构成犯罪,如果是广义的行贿罪则包括了具体的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以及单位行贿罪。而在,不同的行贿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都是不一样的。那么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行贿受贿罪怎么判刑?接下来由一法通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最新行贿罪的立案标准规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2021最新行贿罪立案标准规定

2021最新行贿罪立案标准规定 行贿受贿罪怎么判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行贿受贿罪怎么判刑?

  一、行贿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

  1.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受贿罪量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行贿罪与受贿罪有什么关系?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个什么样的关系,它们是一种对合犯罪,也就是行贿和受贿互为条件,从它们行为角度看,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但从构成犯罪的角度上看,二者的对合关系并不是绝对化的,构成行贿罪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受贿罪:构成受贿罪也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行贿罪,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有关法律规定给付财物方不是行贿,而收受财物方却是受贿。如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就是这种情况。

  2、一方行贿数额小达不到立案定罪条件,而收受贿赂方因收受多起多人贿赂数较大而构成受贿罪。

  3、一方犯有行贿罪而另一方却未受贿。

  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双方关系中,我们要看到行贿一方多数是处主动的—面,而受贿一方多数处于被动的一面,(索贿要除外)。在行贿人看来,由行贿付出的代价及财物,就向经商活动中的投资一样(过去在办案中发现有关单位将行贿的费用直接打入成本),是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和好处,行贿所出的代价及财物与通过行贿得到的好处相比,前者要小得:多。行贿人为了得到高额的回报及好处,他们必然要不借一切本钱去行贿。可想可见,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存在一种诱发关系,在这种诱发关系的相互促进下,受贿之心一旦诱发;出来就会爆发出更大受贿欲望和想法,反过来以增长了行贿人胆量。

  目前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追究受贿多,为了取得受贿的证据,不时不得不对—些行贿人放弃追查,将办案的重点放在查处受贿上,这种现象如果普遍发展下去就会造成行贿有人非犯罪化的倾向。只要如实作证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贿人和我们执法人都持有这种态度和认识,就很限难从根源上消除贿赂犯罪了。由此可见,我们在制定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中:要从治本的原则出发,必须对行贿人予以严厉的打击和惩罚,以期从根本上遏制贿赂犯罪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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