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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一、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等被隔离人员工资怎么发?
1、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正常支付工资。
2、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正常支付工资。
3、如果新冠肺炎患者解除隔离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则按照医疗期的相关规定申请病假:支付病假工资。
【注意】是政府实施或者采取措施导致的情形,如果仅仅是员工自己要求居家隔离,或者觉得老家更安全不想回来,可不属于此种情形。
【依据】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二、复工人员(在家办公人员)工资怎么计算?
企业正常复工生产或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的,正常发放工资。
【注意】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降低薪酬或通过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依据】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三、自行居家隔离或者申请延期返岗人员工资如何发?
1、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正常发放工资。
2、没有条件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优先安排年休假或其它福利假,年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
3、休假安排完毕,仍申请延期返岗的:
①经协商一致待岗,并明确待岗期间工资;
②员工申请事假,事假期间无薪;
③单位综合调剂使用2020年度内休息日,正常发放工资,在以后的休息日安排员工上班。
【注意】年休假安排完了,想要继续延期返岗的,可通过协商一致待岗,并明确待岗期间的工资;
【依据】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企业停工停产员工待岗工资计算
在一个劳动支付周期内,发放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工资就变成生活费,一般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70%发放(以工作地公布为准)。
【注意】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者未返岗的,先用假期(指年假,企业福利假)抵扣;
【依据】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五、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企业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不可以,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要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六、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仲裁怎么办?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延期审理。
温馨提示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按照法律规定来说,属于“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存在着不同的困难,所以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双方更应该互相理解,共克时艰!
人社部关于疫情期间工资指导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