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民间借贷新法规 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

律师界 次浏览2020-06-01
  民间借贷是指组织或自然人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的行为。虽它有着方便快速等诸多优点,但是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在逐年增长,为此

  民间借贷是指组织或自然人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的行为。虽它有着方便快速等诸多优点,但是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在逐年增长,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那么民间借贷新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一法通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2020民间借贷新法规

2020民间借贷新法规 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

 

  (一)突破了银行四倍利率限制

  1、没有约定利息,无权主张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

  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

  3、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护。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

  5、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6、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总结: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24%至36%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法律不干涉,多给了不能要回,没给也不能强求。年利率36%以上的为无效,多给了可以要回来。

  (二)企业间经营需要拆借受保护

  以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新《规定》明确了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三)网贷平台仅提供媒介不担责

  《规定》明确,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如果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四)民间借贷合同五种情形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特别注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款项交付为生效要件,其他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

  1993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请示出了批复。该批复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2015年9月1号实施的《规定》相冲突,故不应该继续适用该批复。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规定》以“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但若出借人答应借款给借款人后来又不借了,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继续履行,也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辖,又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立法者为什么强调要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原因在于被告就原告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实体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诉讼程序的进行。此外,经过大量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原告相对被告是诚信的一方。

  上文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于民间借贷新规定的相关介绍,其实我国并没有对 这种行为专门的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因为民间借贷也是同样受到我国民法总则的约束,双方因为借贷行为而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只要说正规的借贷,不存在着非法集资或者是超出高于银行利息的债务债权关系都是成立的。

相关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