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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包括所有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二百六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无法撤案,除非证明你是没有犯罪嫌疑。
1、刑事案件立案后,由公安机关依照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受害人无权要求撤案,更无权要求撤销通缉。
2、刑事追诉是由国家机关以国家权力强制实施的,不受当事人(报案人、受害人)的控制。公安机关只要发现有犯罪行为发生的,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3、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责任问题,受害人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民事和解。但民事和解并不影响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网上通缉 就是对未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照片上传到公安部网站,供大家识别和提供消息进行抓捕。所谓“网上通缉”只是指公安部门内部网络共享全国范围内的通缉犯资料,这样当其他地方出现嫌疑人时可以马上进行资料对比,提高了抓捕犯人的效率。 网上追逃,又名网上追逃,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
网上追逃不同于通缉。在刑事诉讼法中,通缉是一种执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了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对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而网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对,它对外保密,其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号“关于办理《公安部通缉令》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被通缉人员信息必须先上公安网,录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网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缉的部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