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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员工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不缴个税,超出3倍部分,需要缴纳个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均。
具体计算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辞退补偿金的发放日期是解除合同后十五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赔付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