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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理论上讲,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但是,为了吸引投资和资金流入,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
新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必须制定法律,也就是开征遗产税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立法方可执行。
根据人大网2015年6月公布的立法规划,遗产税尚未在其列,因此遗产税在近两年还不会开征。(注:具体立法规划请点击延伸阅读文章了解)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一般实行三审制,即一个法律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才能交付表决。因此,一部法律的起草到生效没有一年半载是不行的。
综上所述,其实关于我国遗产税征收问题现阶段并没有正式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也没有明确规定要开始征收遗产税,而是只是在深圳作了一个试点工作。所以大家不必过于关注和紧张,一个新的税点出台政策到实行,中间必然做大量的准备工作,短时间内我国应该都不会开始征收遗产税。
1、中国遗产税尚未普遍征收,部分地方试点征收,如深圳。
2、深圳试点政策大致如下: 资产总和在80万—200万的,征收额为20%后再减扣除数5万(如100万对应征遗产税:100万*20%-5万=15万); 资产总和在1000万以上的,征收额为50%后再减扣除数175万(如1500万对应税收:1500万*50%-175万=575万)。
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们态度坚决:该征,且势在必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佐等有关专家认为,开征遗产税首先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国家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将有较多财富的人死亡遗留财产中的一部分重新参与社会分配,抑制财富过分的隔代积聚,尽可能减弱以至消除人们对他人遗产的依赖,鼓励自己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其次,有利于完善中国税制和贯彻国际间对等原则,以维护中国税收主权。
现在,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部分发展中国家及台湾和香港地区)开征遗产税。由于中国尚未开征,便出现了如下情况:中国居民在国外继承或受赠遗产时,均须缴纳遗产税;而别国公民在中国继承或受赠遗产时,却无须缴纳遗产税,形成了国际间税收的不平等。我国如不尽快开征遗产税,不仅使税款流失,更会有损于国家税收主权。当然,开征遗产税也可为政府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但国税局的官员们表示,我国即将开征的遗产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将偏重发挥其调节“贫富悬殊”和“财富过度积聚”的作用,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将是微乎其微。
正在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及赠与税暂行条例》规定,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它一切有财产价值的财产权利、以及被继承人死亡前规定年限内赠与他人的财产。具体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珠宝、首饰等贵重饰品和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及其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财产等8类。
遗产税有哪些种类?
按课征的方式不同可具体划分为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三种。
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
分遗产税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进行课征。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采用累进税率。
总分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在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早在古代埃及、希腊和罗马帝国时已有遗产税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