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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欺诈离婚虽然履行了离婚的程序,但欠缺离婚的条件。因此,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欺诈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2、欺诈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欺诈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欺诈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假离婚通常出现在当事人欲获取的经济利益能够动摇或者抵消其对婚姻的尊重与信仰时,或者当一方当事人有了外遇,从而通过各种理由(主要是能获取暴利)来欺骗对方离婚。
法官不能主观臆断或猜测当事人是否为假离婚。只能在案件审理中多走访,认真审查,察言观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多做一些调解工作,并明确告知其离婚的风险以及复婚的难度。对于当事人来说,假离婚是一种很危险的选择。
1、当事人往往在离婚后并未达到此举的目的。假离婚多是钻国家政策的空子,而国家的制度和政策都处在不断变动与完善中,对此,当事人无法预料。
2、人们对于现代婚姻关系的尊重和依赖与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当事人难免会假戏真做,导致另一方人财两失。
3、假离婚对于夫妻双方的感情会产生很大影响,尤其是存在一方稍有迟疑或不满的情况。北京法院系统就曾审理过假离婚后,妻子担心丈夫假戏真做而导致刑事犯罪的案子。
4、假离婚中伤害最深的是无辜而弱小的孩子,父母唯利是图的决定会影响孩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并造成其缺乏安全感,导致身心发育上的不足。
5、假离婚会导致当事人社会道德评价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