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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有5点不同处:
1、明确规定禁止“包二奶”等行为。旧婚姻法只禁重婚,对其他无明确规定。而新婚姻法则增加“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内容。
2、新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的规定。指出“对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特别针对胁迫婚姻作出了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新婚姻法放宽了离婚的条件。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
(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五)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新婚姻法首次提出探视权和尊重父母婚姻权的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5、夫妻双方财产占有、分割应遵循的规则是与旧的婚姻法相差最大的地方。新婚姻法规定:对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
(二)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新婚姻法首次提出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新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没有改变,仍维持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即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婚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要求男女当事人必须达到适婚年龄,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具备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才能在处理婚事时做出判断,才能在婚后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了国家控制人口,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有人建议新婚姻法法定结婚年龄应提高
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增长快。因此,婚姻法修订过程中,有的同志主张将法定结婚年龄再提高,例如提高到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有的主张男女法定结婚年龄都提高到二十五周岁甚至二十八周岁。这种观点难为更多的人接受。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无论在我国历史上还是较世界各国,都已是最高的了。还有的部门提出,现实生活中,某些单位、组织和个人不执行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不准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结婚,对此群众意见很大。一些单位、组织和政府部门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国策,完成晚婚指标,除了宣传、动员、说服群众晚婚外,还强行阻止一部分未达到晚婚年龄,但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结婚,致使法定结婚年龄形同虚设,在群众中造成政府有法不依的印象。
因此,他们建议此次修改婚姻法将法定结婚年龄与国家政策规定的晚婚年龄相一致,这样既能体现依法行政,又便于操作和执行。这个意见也未被采纳。国家的政策或某个行业、某个单位或组织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如果发生冲突、矛盾,应当以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男女双方可以结婚的法定结婚年龄,有关部门的晚婚年龄不能代替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有关单位、组织等不开具当事人可以结婚的证明信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当予以支持。在婚姻法修改中,有的部门和有的同志提出,男女双方当事人是否结婚,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事情,当事人结婚登记,为什么还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表明是否同意结婚,这种做法是否妥当,是否必要,是否违背了男女双方当事人结婚,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干涉的规定?这个提法是有道理的,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修改有关结婚登记方面的规定。
修改新婚姻法法定结婚年龄中存在不同的意见
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还有一种意见认为,1980年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太高了,属世界之最,不利于人口素质的提高,不符合优生优育的要求。我国历史上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大抵是男十六岁、女十四岁左右。例如,唐开元令规定,男十五,女十三,听婚嫁。宋嘉定令规定,男十六,女十四为嫁娶之期。明洪武元年令和清通典均规定,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国民政府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外国的法定婚龄也不高,如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男不满十八岁,女不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法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五岁,不得结婚。还有的人主张将男子的结婚年龄降低二岁,使男女的结婚年龄都为二十周岁,或将女子的结婚年龄提高二岁,以示男女平等。
国外也有这样规定的,如瑞士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男满十八周岁,女满十八周岁,始得结婚。婚姻法关于男女结婚年龄差的规定,导致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找结婚的伴侣总是习惯于男的比女的大,甚至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其后果是造成同年龄段的男女比例失调。过去规定男女法定结婚年龄有个年龄差,主要考虑的是,女子比男子成熟早。依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男女都已发育成熟,不存在先成熟后成熟的问题。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不需要有这个年龄差的规定。立法机构对上述两种1980年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意见未予采纳。
因为,是经过反复论证和研究后确定的,既考虑了计划生育国策,防止人口过快增长的因素,又考虑了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等实际状况,不仅有充分的科学根据,而且能被广大群众所接受,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切实可行的。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子的法定结婚年龄比女子的法定结婚年龄大二岁,并不是说要结婚的男女的岁数差必须是差二岁。男女之间差多少岁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结婚对象的结果。这一规定也不是说要求结婚的男子的岁数必须比女子的岁数大。实践中女子的岁数也可以比男子的岁数大。婚姻法规定的基本意思是,男子的结婚年龄必须在二十二周岁以上,女子的结婚年龄必须在二十周岁以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一条件的基础上,男子可以比女子大,女子也可以比男子大,一方比另一方大多少岁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