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
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1、男性骗婚。通常表现为和富裕的女性假结婚,离婚后获得巨额经济补偿。和前妻“假离婚”,一旦和第三人骗婚成功,离婚后获得经济财富便再婚;
和高龄富裕女性结婚,女方死亡后,获得巨额财产的合法继承权。
2、女性骗婚
(1)为骗取财产假离婚后和其他男子再结婚;
(2)为骗取准生证和其他男子再结婚的;
(3)利用男方病态缠身、神志模糊,结婚后,骗取对方转移财产、侵占对方财产的;
(4)利用儿女的不孝使老年人再婚,骗取财产的。
1、刑事救济途径
如果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材料后发现有犯罪事实,且诈骗金额在2000元以上就应当立案侦查,但因犯罪嫌疑人已经逃匿,公安机关无法在短时间内将之追捕归案,造成刑事案件无法处理,其骗婚行为也无法从事实和法律层面进行认定,进而受害人的婚姻关系也无法定性,势必造成该骗婚婚姻关系长期处于待定性状态,期间受害人将无法重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基于此利害关系,受害人选择刑事法律就行救济将无法挽回损失,同时还将给其造成持续损害,为此只有选择民事救济途径。
2、民事救济途径
如果当事人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立案后,查明涉及骗婚事实,因涉及诈骗犯罪,法院应当立即中止诉讼,并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这样又回到了前文所述刑事救济的困境。为此,当事人如急需了断这段婚姻关系,说不得只有违心隐瞒骗婚事实,仅以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性格不和,一方下落不明,双方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方面入手。审判实践中,多是以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解除婚姻关系。由结了婚但又是孤家寡人的一方起诉离婚,因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得采取公告形式送达,两次公告,最快也得半年才能彻底解决。而且,起诉方要提供对方在下落不明前的经常居住地为其住所地及分居满二年的证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骗婚,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这显然有失公允。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