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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原告诉称,原告系“清风”品牌所有权人。2012至2019年,被告富阳某公司(“清凤”品牌)因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纸品(“清风”品牌)被给予四次行政处罚。其在生产、销售的纸品上使用的商标及与原告相应产品高度近似,甚至连包装、装潢都很相像,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陈某作为富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与总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公司联络员,用个人支付宝账号接受货款,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金及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称公司规模小 产量有限
原告索赔金额过高
二被告共同答辩称其公司为家庭型小企业,经营规模较小;在2012年被工商部门查处后,仅在有客户要求时才会生产少量“清凤”纸巾,主要供货给小超市和公司。原告索赔金额过高。二被告承认“清凤”与“清风”构成商标近似,不承认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并称陈某作为富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其联系客户并代收客户货款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但并未参与公司生产、财务管理、销售各环节事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恶意侵权
全额支持原告赔偿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定,“清风”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可认定为“知名商品”。原告是“清风”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取得几款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且在有效期。被告公司生产、销售的纸品与原告的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包装装潢也高度相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原告的产品,形成混淆,被告公司涉案行为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法定代表人陈某知晓“清风”品牌,注册多个在广东的虚构地址进行生产,配合、支持生产“清凤”系列纸品,属于恶意侵权。
法院判决杭州富阳某纸业公司(“清凤”品牌)停止侵权,其与陈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100万元,全额支持原告赔偿诉请。
宣判结束后,张翀法官表示,法院对于知名品牌秉持严格保护的司法政策,被告在长达7年的时间内恶意侵权,对此应加大惩处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山寨牌“清凤”纸巾与正版“清风”纸巾仅一横只差,包装、字体也全部相同,消费者确实很难分辨。据了解,2012年至2019年2月,杭州富阳某公司先后四次因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纸品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被罚后,被告不但屡教不改,还依旧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高度近似的产品,原告便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被告富阳某公司及其股东陈某一起告上了法庭。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富阳某公司明知原告“清风”注册商标及特有包装、装潢等商业标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数次刻意模仿、持续侵权,主观恶意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