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七旬老人疑“被股东”惹官司 9万多元被法院执行

律师界 次浏览2020-08-04
  不想这个事心情还平静些,一想这个事晚上觉都睡不着。今年74岁的河南洛阳退休工人王军套,多年前身份证丢失,身份疑被冒用成为一家公司
  “不想这个事心情还平静些,一想这个事晚上觉都睡不着。”今年74岁的河南洛阳退休工人王军套,多年前身份证丢失,身份疑被冒用成为一家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欠债遭起诉,王军套攒下存在银行的9万多元养老钱,被法院冻结、执行。

  从2019年8月发现至今,王军套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和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之间来回奔波,钱却一直未追回来。公司股东身份的撤销也无进展。  

河南七旬老人疑“被股东”惹官司 9万多元被法院执行

  奔波近一年,王军套还未追回自己的“养老钱”。 “办事太难了。”8月2日,感叹说。

  8月3日,对王军套反映的“长时间未出调查结果”一事,金水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这类事件,该局很慎重,调查仍在继续。

  毫不知情,“养老钱”被法院冻结、执行

  王军套家住洛阳市伊川县,是一名酒厂退休工人。

  2019年8月,王军套到银行办理业务,被告知91000多元存款,已被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冻结、执行。“我当时都蒙了。”王军套回忆说。

  

河南七旬老人疑“被股东”惹官司 9万多元被法院执行

  王军套说,养老钱被执行,对自己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王军套委托律师到法院查询,被告知他竟是一家公司的股东,还被告了。

  金水区法院2019年3月2日作出的(2019)豫0105执异138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裴彩凤案裁定书”)显示,该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裴彩凤与被执行人河南大满冠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可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梁万奎(注:为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裴彩凤请求追加王军套、牛利利为被执行人。

  裁定书称:可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2014年9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梁万奎、牛利利(1%股权,即50万)。2016年10月18日,牛利利将其股权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军套,王军套出资时间应在2034年12月31日之前。法院认为,牛利利将股权转让后,应由受让人王军套履行出资义务,王军套的出资虽未到期,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责任。最终,裁定书追加王军套为该案被执行人,裁定王军套在其应出资50万元范围内对裴彩凤承担清偿责任。裁定书显示,裁定书送达起15日内,可提起执行异议。

  “我没收到裁定书,也没接到任何通知,钱就被冻结了。”王军套质疑。后来他获悉,法院在报纸上登了公告,说是公告送达。但王军套说,现在谁还看报纸?

  王军套的律师从金水区市场监管局调取的可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显示,股权转让时,冒用王军套身份者,提供有王军套的身份证复印件,还冒充王军套在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名。这两份文件上,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万奎、原股东牛利利的签名。身份证显示,梁万奎也是伊川县人。

  

河南七旬老人疑“被股东”惹官司 9万多元被法院执行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仍在调查王军套反映被冒名一事。  “我不认识梁万奎、牛利利,连听说都没听说过。”王军套说。

  王军套回忆,2012年7月,因找不到身份证,他到伊川县公安局办了新身份证。后来却发现,老身份证在驾驶证里夹着。但没多久,新身份证就在伊川县丢了。“我想不通,就凭一张身份证,怎么就能冒名办理股权手续?”

  曾现“同案不同判”,裁定书被撤销

  通过天眼查查询到,可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被法院公示的失信公司,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曾因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肖像权纠纷等,被他人或公司起诉。

  金水区法院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2019)豫0105执异420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李景阳案裁定书”)显示,在李景阳申请执行可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景阳申请追加王军套为被执行人,但未被支持。该裁定书称,王军套非发起股东,而是继受股东。“继受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属实体责任争议,债权人向继受股东主张连带责任应通过诉讼方式,而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

  注意到,“李景阳案裁定书”与“裴彩凤案裁定书”诉求几乎一致,且两份裁定书的审判长为同一人。“同样的案件和案由,同一家法院,同一个审判长,为何同案不同判?”王军套质疑说。

  2019年8月,发现养老钱被法院冻结、执行没几天后,王军套便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交执行监督申请。此后,便一直打电话催促。

  2019年12月30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19)豫01执监196号执行裁定书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实际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属争议较大案件,执行法院应当公开听证查明被申请人是否应依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金水区法院(2019)豫0105执异138号执行裁定书,没有进行公开听证。同时,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显然,执行法院的公告送达存有不妥。最终,裁定书撤销了金水区法院(2019)豫0105执异138号执行裁定书,要求后者重新审查处理。

  2020年6月28日,金水区法院作出(2020)豫0105执异125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牛利利为被执行人,驳回了裴彩凤申请追加王军套为被执行人的申请。驳回理由是:“继受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属实体责任争议,应通过诉讼方式,而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

  随后,裴彩凤又提起诉讼,要求王军套承担连带责任。王军套告诉,该案7月28日已在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奔波一年,仍未追回养老钱

  在7月28日的庭审中,牛利利称,股权变更时,自己到工商局签完字就离开了,是梁万奎找的代理公司,只是让他去签个字。他从没见过王军套。

  王军套分析说,自己的身份被冒用,极可能与梁万奎有关,但梁已经失联。

  “要彻底消除隐患,必须撤销我的公司股东身份。”2020年5月起,王军套开始到金水区市场监管局反映此事。“注册科工作人员要我去法院起诉他们。我到金水区法院,法院却不立案,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过专门意见。”

  查询到,2019年6月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我在法院和市场监管局之间,来回跑了三四趟,没有结果。”王军套说,后来,他依照金水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科要求,在5月底,将结论为“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王军套’非其本人书写”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身份证丢失警方回执和投诉申请,送到注册科。但一个星期后,注册科通知他,还是让他去起诉。

  

河南七旬老人疑“被股东”惹官司 9万多元被法院执行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王军套”签名非其本人所签。  “就一张身份证,怎么就给我冒名了?”王军套说,对他这个质疑,金水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科工作人员说,国家有精神,“不能把企业(注册)门槛弄太高”。

  8月3日,金水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该局也是按照前述指导意见在办,还在调查此事。对王军套反映“被踢皮球”,“长时间未出调查结果”的情况,该负责人称,就在上周四,裴彩凤到该局提出书面异议,所以调查仍在继续。

  王军套说,快一年了,仍没追回钱,问题也未解决,非常苦恼。

  律师费、字迹鉴定费、来回奔波……王军套表示,为维权自己已花费近万元。家属劝他,维权太难,能把事情解决就算了,别再深究。不过,这位七旬老人说,他计划起诉金水区市场监管局,要求赔偿。

  “不能放过任何一个老赖,更不应该冤枉一个好人。”王军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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