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重病丈夫要离婚 3年6次对簿公堂

律师界 次浏览2020-07-30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妻子重病,丈夫竟先后3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妻子也先后两次将丈夫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扶养义务,支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妻子重病,丈夫竟先后3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妻子也先后两次将丈夫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扶养义务,支付部分医疗费和扶养费。两人婚生子也起诉父亲,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妻子患重病丈夫要离婚 3年6次对簿公堂

  今日(7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年来先后受理了张某、杨某夫妻二人及其婚生子的官司达6次,最终经过该院家事审判庭调解,张某和杨某达成离婚协议:张某一次性支付杨某离婚补偿金、扶养费以及离婚前婚生子抚养费共计18万元,离婚后张某将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800元。

  妻子患病 丈夫先后3次起诉离婚

  2015年10月,杨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7年2月,杨某身体出现不适后,被成都军区总医院诊断为局灶增生型IgA肾病Ⅲ级,需要长期治疗。

  得知妻子病情后,张某开始找各种理由与杨某离婚。2017年10月、2018年6月,张某先后两次到新津区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解除婚姻关系,均未得到法院支持。杨某表示,自患病以来,张某就对其不管不问,自己只能四处借钱支付医疗费。

  2017年10月,杨某带着孩子搬离两人共同的家在外单独生活。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杨某一边在某保险公司新津营业部上班并照顾孩子,一边四处求医。因病情严重,杨某的收入已无法维持其正常的医疗开支,生活日常均靠娘家扶持。

  2018年11月,杨某将张某起诉至新津区法院,要求其支付扶养费及部分医疗费等。2018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支付5.4万元医疗费,并每月向杨某支付扶养费600元。张某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2019年3月,成都中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

  2019年6月5日,两人的婚生子小涛(化名)将张某起诉至新津区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得到法院支持。2019年6月19日,张某再次向新津区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被法院驳回。

  对簿公堂 法院支持妻子部分诉求

  2019年8月,杨某就2019年8月1日前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诉至新津区法院。庭审中张某辩称,杨某2018年8月28日前产生的医疗费已经解决,对其要求的其他费用均不认可;对杨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认可。张某表示,自己2018年10月从公司辞职后就没有收入来源,没有能力承担扶养责任。

  据了解,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杨某因治疗确实产生了2.4万余元的医疗费用。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杨某为治疗肾病前往各大医疗机构治疗,产生医院门诊费用3200余元、院外购买药品产生费用7600余元、住院费用近1400元。

  法院认为,杨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在妻子患重病的情况下,张某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因杨某患病期间仍在上班,有一定的生活和收入来源,故杨某要求张某支付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部分医疗费用的请求合理合法。由于张某已从原公司离职,无固定收入,仍需要承担杨某每月扶养费600元及儿子的抚养费,且杨某现在仍在保险公司工作,每月有固定收入,根据双方实际生活需求及现实生活状态,法院确定由张某对杨某实际支出的1.2万余元医疗费用承担60%。关于杨某提出的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今年春节前夕,新津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杨某支付由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8月1日产生的医疗费用7377.70元,同时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日,经新津区法院家事审判庭调解,张某和杨某达成离婚协议:张某一次性支付杨某离婚补偿金、扶养费以及离婚前婚生子的抚养费共计18万元,离婚后张某将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800元。

  法官: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帮助

  新津区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张颖漩表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兄、姐在特定条件下对弟、妹均具有法定扶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指合法夫妻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负有互相扶助、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颖漩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能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为逃避扶养义务而离婚很难得到支持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这种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但若是一方重病生活不能够自理,另一方为逃避扶养义务而提出离婚,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律师表示,法院认定是否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夫妻一方患病的情况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分析。

相关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