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男童被狗咬伤 “两名狗主人”被判赔9万余元

律师界 次浏览2020-07-23
  浙江宁波一名11岁的女孩独自将父亲朋友的狗带至公园玩耍,这只狗将一名独自玩耍的5岁男童小丁全身多处咬伤,男童住院近1个月。近日,中
  浙江宁波一名11岁的女孩独自将父亲朋友的狗带至公园玩耍,这只狗将一名独自玩耍的5岁男童小丁全身多处咬伤,男童住院近1个月。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起案件的判决,女孩父母和狗主人孙某被法院判处分别承担32%和48%的赔偿责任,共赔偿男童9万余元。男童的监护人也因疏于监护,被判担责20%。红星新闻记者从原告小丁家属处了解到,未对此案进行上诉。

  11岁女孩出门带犬咬伤男童

  小丁出生于2014年1月,他被妈妈唐女士从陕西老家带到宁波生活。唐女士在打工,小丁经常自己在公园里玩耍。

  咬伤男童小丁的狗是孙某2018年4月花3000元买的,犬种为泰皇脊背犬。后孙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这条狗就由孙某的朋友石先生喂养了5个月。孙某被释放后,这只狗一直没有被圈养,而且狗已与石先生一家建立了感情,经常往返于孙某和石先生两家。

  2019年6月14日,石先生11岁的女儿小石出门和小朋友玩耍,那只狗也跟着小石到了公园。唐女士在公园附近一家工厂上晚班,当晚7点左右,那只比一般土狗身形更大的泰皇脊背犬突然撕咬和往日一样独自在公园玩耍的小丁,一个好心人见状捡起木棍将狗赶走。

  事发后,据宁波当地媒体报道,小丁被送往医院,身上有二三十处伤口,颈部、后脑勺和大腿伤得最重。接诊的医生也被小丁的伤势吓了一跳:“从医快20年,这么小的孩子,这么重的伤,也没有碰到过几例啊!”

  小丁被咬后住院29天,治疗伤势共花费9.6万余元。小丁的伤情被媒体报道后,许多爱心人士伸出援手,捐款40余万元。“他被咬得挺严重,真的是捡了一条命回来。”唐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小丁被狗咬伤后这一年,一些部位的伤仍会复发。之前他的腿许多重要的肌腱、血管和神经都被狗扯断,经过治疗仍未完全康复,孩子走路时腿会疼,“他现在还小,后期的整容费用将是一大笔钱。”

5岁男童被狗咬伤 “两名狗主人”被判赔9万余元

  唐女士称,小丁爸爸责怪唐女士,认为她没有照顾好孩子才导致孩子被咬,两人因此发生了无数次争吵,最终双方离婚,唐女士净身出户。离婚后仍是她在照顾孩子,前夫每月会给一定的生活费,“小丁以前外貌乖巧,性格也很开朗。自从被咬伤后,他变得不爱说话,晚上经常被惊醒,有时候我都觉得他没有以前聪明了。”唐女士看着儿子身上的道道伤疤,“心里的疙瘩一直解不开。”

  伤者索赔12万余元

  法院公布的判决材料显示,2020年3月3日,小丁将孙某、小石以及小石的父母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2.9万余元,扣除孙某已支付的1.8万元,石某已支付的2000元,请求4个被告共同支付赔偿金109276.2元。

  小丁诉称,咬伤他的狗系孙某购买,后孙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这条狗由被告同村的朋友石某代为喂养。事发当天,石某的女儿小石独自带着该狗到公园玩,没有按照《宁海县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烈性犬拴养和圈养,出门时亦无成年人牵引。该不负责任的行为引发了烈犬咬人事件,致使小丁严重受伤。

  小丁认为,孙某作为烈犬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石某夫妇在代为饲养烈犬期间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允许其幼女小石独自带狗出行,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孙某辩称,在他被拘役期间,石某未经他同意就将狗领回饲养,他被释放后,看见石某女儿小石很喜欢狗就没有将狗领回,继续由石某饲养。出事那天,是小石将狗牵出去玩,而且他已多次支付小丁赔偿款2.3万元。

  石某在法庭上辩称,他和孙某是朋友关系,孙某在拘役期间将狗寄养在石某家中,他和狗已经建立感情。孙某被释放后,他已将狗交还给孙某饲养,但狗仍会跑到他家吃饭。对于他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由法院判决。

  “两名狗主人”被判赔9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泰皇脊背犬由孙某购买并饲养,在孙某被拘役期间,则由石某代为饲养。孙某被释放后,该犬未被圈养,且仍然经常在孙某家及石某家往返。小丁受伤当日,小石未牵引该狗,仍任其跟随她到公园玩耍。在小丁受伤后,孙某已赔偿1.8万元,石某已赔偿2000元。

  法院认为,不管孙某在释放后是否自行饲养涉案犬,但该犬由孙某购买,孙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该犬转让给石某饲养,孙某作为狗的主人应对该犬负有管理义务。小丁被咬伤孙某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石某否认在孙某释放后仍由其饲养该犬,但其又自认期间该犬常往返于孙某及石某处,且石某也会对该犬进行喂养,但未对该犬采取栓系等措施。因此,石某应系该犬的临时饲养人。小石是石某夫妇的未成年女儿,小石在明知涉案犬跟随的情况下未采取管理措施,而放任该犬自由活动,导致该犬在公园咬伤小丁。石某、小石均有过错,小石的侵权行为应由被告石某夫妇承担责任。

  另外,法院也指出,小丁受伤时仅5岁,对外界环境的危险性并不具备判断及防备能力,且西店镇区域内犬类较多,并处于无序管理状态,小丁的监护人疏于看护,事发时为晚上7时左右,小丁仍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独自在户外玩耍,以致事故发生,其监护人唐女士明显监管不力,存在过错。此案中,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的泰皇脊背犬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而《宁海县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等也未对在西店镇区域内饲养犬类的行为予以规范,故孙某、石某虽然对涉案犬疏于管理,但并无证据证明其违反了管理规定。小丁的监护人存在疏于看护的过错,法院酌定可以减轻侵权人2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孙某、小石、石某夫妇的责任大小,确定孙某承担48%的赔偿责任,石某夫妇承担32%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小丁的各项损失共计118513.32元。因此,孙某应赔偿小丁5.6万余元,石某夫妇应赔偿3.7万余元。孙某无证据证明他已经向小丁赔偿了2.3万元,不予采信。折合孙某、石某先前已付赔偿,孙某尚需赔偿3.8万余元,石某夫妇尚需赔偿3.5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近日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孙某赔偿小丁各项损失共3.8万余元;石某夫妇赔偿小丁各项损失共3.5万余元;驳回小丁的其他诉讼请求。唐女士称她并未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处于执行阶段,暂未收到被告的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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