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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昨日,最高检召开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情况,并发布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
会上透露,2018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40326人。贪污贿赂犯罪为主要职务犯罪类型,在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占比超过80%。
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 推进国际追赃
对外逃贪官的追赃是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近些年来,“携款外逃”已经成为腐败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惯用伎俩。记者了解到,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前,对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难以进行,有些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难以处理,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追赃追逃活动的开展。2012年,刑诉法修改,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的特别程序,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韩晓峰表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国际追赃追逃工作意义重大。之前我国司法机关要求境外相关机构协助追缴涉案财产时,境外机构一般都会要求我国出具相应的生效裁判文书,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相应程序,导致在提交追赃没收申请时难有成效。
“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创设这样一个不需对犯罪行为进行实质性定罪处罚的特别没收程序,既履行了我国的国际公约承诺,又为我国的国际追赃合作铺平了道路,有利于切断潜逃境外的犯罪分子的经济来源,促使其尽早回国投案自首,对潜在的腐败分子形成强大的内心震慑,有利于追逃、防逃、追赃一体推进。”韩晓峰说。
据透露,自2012年刑诉法修改设立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后,各地检察机关适用该程序办理了一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2018年至2019年,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30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5.56亿元,确保不让腐败犯罪分子经济上占到便宜。
对48名原省部级以上人员提起公诉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三检察厅厅长王守安表示,个别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影响十分恶劣。“少数职务犯罪分子利欲熏心,疯狂敛财,不计后果,涉案金额十分巨大,有的涉案金额高达几千万、上亿元。其中既有小官大贪,也有高官巨贪。”
王守安特别点名赵正永,“最近开庭审理的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7.17亿元。这些案件影响恶劣,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形象。”
“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中心,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王守安表示,坚持把办案作为推动工作发展的重要抓手,在整体保障办案质效的基础上,选派精干力量,强化办案指导,重点办好有影响的重大复杂案件,保持对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对孙政才、王三运、秦光荣、陈刚等48名原省部级以上人员提起公诉。
他表示,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既注重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相互配合,努力形成惩治腐败犯罪的合力;又依法相互制约,依法适用退查和不起诉,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严把案件质量关口,努力实现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案例
股长贪污9400万元外逃 没收违法所得促其回国投案
为进一步提升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质效,最高检发布以职务犯罪检察工作为主题的第二十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李华波贪污案是其中之一。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间,李华波利用担任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管理该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该股副股长张庆华(已判刑)、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徐德堂(已判刑)等人,采取套用以往审批手续、私自开具转账支票并加盖假印鉴、制作假银行对账单等手段,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除李华波与徐德堂赌博挥霍及同案犯分得部分赃款外,其余赃款被李华波占有。李华波将其中的240余万元用于为本人及家人办理移民新加坡的手续及在新加坡购置房产;将其中的2700余万元兑换成新加坡元,转入本人及妻子在新加坡大华银行的个人账户内,用于购买房产及投资。后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李华波涉案财产合计540余万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约2600余万元)。
据最高检官方网站通报,2011年1月29日,李华波逃往新加坡。2013年3月6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申请。2015年3月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被新加坡警方扣押的李华波夫妇名下财产共计540余万新加坡元,均系李华波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2016年6月29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将涉案财产全部返还中方。2015年2月2日,李华波主动写信要求回国投案自首。2015年5月9日,李华波被遣返回国,同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1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华波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华波犯罪所得赃款,除依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没收部分外,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指导意义]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韩晓峰介绍,该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后适用该程序办理的第一案,也是唯一一例没收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归案并适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该案指导意义在于三个方面: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贪污贿赂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促进追赃追逃工作开展。
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查起诉。
在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与原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做好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