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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泾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孙某鹏担任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高庄镇阜下村村委会主任以来,培植亲信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干部并负责各村民小组事务。孙某鹏以为村民谋取福利为由,制定“村规政策”,对于阜下村施工的项目提留“管理费”,并将该管理费按照其制定的分配政策进行分配,引诱、约束、捆绑部分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从中谋取巨额利润。
2017年9月至12月,由于中交一公局拒绝孙某鹏等人提出的机械、材料供应,以孙某鹏为首的该组织先后七次阻挡中交一公局项目施工,经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与当地政府协调后仍实施阻工行为。至此,以孙某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上述方式把持控制阜下村基层组织政权,利用其组织的威慑力,通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犯罪活动,形成了对泾河新城南岸地区建筑工程领域的控制,以及对机械、材料供应的垄断地位,逐步发展成危害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引起泾河新城党委的高度重视,公安泾河新城分局于2018年4月28日开始着手侦办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鹏长期把持控制阜下村基层组织政权,通过组织他人对该区域内的项目工程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并进行非法采矿,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经济秩序,形成非法控制,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孙某鹏应当对该组织的全部犯罪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其他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对孙某鹏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对孙某某等12名被告人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10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孙某鹏、孙某某共同赔偿非法采矿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1.14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