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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行政处罚法出台于1996年,2009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作了个别条文修改,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实施作了基本规定。
本次修订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处罚制度,并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草案主要从七方面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包括: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执法监督。
草案增加行政处罚的定义,明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依法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在行政处罚的适用方面,草案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五年。同时,增加上述涉外条款,明确了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中国域内违法时的法律适用。
在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部分,草案增加综合行政执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更好地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草案还对行政处罚的程序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包括要求公示、全程记录、细化法制审核程序、完善回避制度等。
在此部分,草案特别增加条款: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可以简化程序。
据知,中共十八大以来,先后有近两百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修改行政处罚法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有关方面也陆续提出修改行政处罚法的意见和建议。此后,行政处罚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