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出台新冠疫苗生产临时性应急标准

律师界 次浏览2020-06-19
  6月19日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了解到,为推进新冠灭活疫苗生产车间建设、审批及运行,国家卫健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
  6月19日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了解到,为推进新冠灭活疫苗生产车间建设、审批及运行,国家卫健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日前发布《疫苗生产车间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作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推动新冠疫苗生产的临时性应急要求。

五部委出台新冠疫苗生产临时性应急标准

  国家卫健委科技教育司在相关解读中表示,安全、有效的疫苗是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保障。利用病原微生物进行疫苗生产,具有一定的生物安全风险,需要在确保疫苗质量的同时,确保生产活动的生物安全。《要求》参照国内外生物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紧密结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基于疫苗生产全过程中的生物安全风险提出生物安全方面的要求。对疫苗生产车间防护水平进行分级,规定针对低/高生物安全风险车间,其生产车间与设施、生产设备、验证和评估等应按照低/高生物安全相关要求执行,对生物安保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措施,对机构与人员、文件管理、安全管理、安全控制和持续改进等做出了规定和要求。

  记者注意到,《要求》中明确,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每项活动均应当有记录,并制定管理类文件以明确:记录的内容、记录的要求、记录的档案管理、记录使用的权限、记录的安全、记录的保存期限等。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菌(毒)种的使用记录应长期保存,直至销毁。涉及使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生产疫苗的记录应至少保存20年。

  国家卫健委表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求》作为推动新冠疫苗生产的临时性应急标准,仅对新冠疫苗生产车间的生物安全要求进行规定,其它建设、管理和运行等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相关要求。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疫苗生产车间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通知 

   国卫办科教函〔2020〕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厅(部、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  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推进新冠灭活疫苗生产车间建设、审批及运行,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制定了《疫苗生产车间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作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推动新冠疫苗生产的临时性应急要求。该通用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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