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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刑事责任
2018年3月1日14时30分许,徐某为发泄内心的郁闷与不快,在某小区单元门口,捡拾地砖一块,上至该单元7、8楼间楼道窗口处,持砖块砸向楼下某小学公交车站候车的人群,致在此候车的高某头部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从高空将砖头砸向公交车站人群,危及公共场所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致被害人高某死亡,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民事责任
2017年7月31日9时许,被告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和谐园高空抛物,砸伤原告头部。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原告头部伤情为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因被告从建筑物高处抛掷物品砸中原告,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产生的后续治疗费595.69元,原告提供了医疗费发票、病历本予以证实,被告亦同意赔偿。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95.69元。
最新法规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为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提出了具体措施,其中明确规定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高空、坠物主要有以下三大类:建筑外墙附着物、广告牌等突然掉落,砸伤行人;高层住户随手丢弃物品,致使楼下行人受伤;阳台花盆、窗户玻璃等坠落,砸伤他人。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措施避免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情况。
对易坠落物,如建筑外墙附着物、广告牌等,要经常进行检查、紧固,确保其牢固可靠。
居民提高自身的素养,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坠物的严重性、危害性、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加大宣传。宣传资料上要告知高空抛物、坠物的严重后果,同时附上典型案例,在小区公共宣传廊或楼道的张贴板上张贴,或者挨户签责任状等。
要杜绝高空抛物、坠物这一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除了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外,更重要的是,靠每个公民的自觉配合,这样,我们生活的环境才能真正变成适宜人居的美丽、和谐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