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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权力扩大伴随办案廉政风险增加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告诉记者,司法责任制改革赋予了员额检察官更多的办案权限,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既承担着更多更大的责任,甚至是主导性的责任,又要在认罪教育、刑事和解、控辩协商、量刑建议等方面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律师进行大量的沟通协商,“与案件相关人员接触增多,容易被‘围猎’。”
“严防依法协商变成权钱交易,保证司法办案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苗生明认为,权力的扩大伴随办案廉政风险的增加,有必要从制度施行的初期阶段就健全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在流程上规范、在风险上提示、在运行中监督,进一步明确办案权限,让检察官办案有规可循、有规必循、违规必究。
据介绍,认罪认罚案件中,对于办案检察官而言,其廉政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因为办案需要,与当事人、辩护人接触交流明显增多,需要有更具针对性的制度约束;二是检察官对量刑建议提出的裁量权比较大,需要有相应的内部制约和外部协商机制;三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批捕、不起诉的适用会有较大量的增加,需要健全审查决定机制。
对此,《办法》对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接触案件当事人、办案中特殊情况及时报告的情形,量刑建议的提出、调整后的处理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进一步对承办检察官履行职责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约束和规范。
量刑建议应与审判机关对同一类型、情节相当案件的判罚尺度保持均衡
《办法》要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各项法定职责,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检察官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确因特殊且正当原因需要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办公场所接待的,检察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会见。
在规范检察官量刑建议裁量权方面,《办法》强调,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开展控辩协商,依法在权限范围内确定应当向法庭提出的量刑建议。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与审判机关对同一类型、情节相当案件的判罚尺度保持均衡。案件提起公诉后,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检察官可以区分情形作出调整。
同时,《办法》还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认罪认罚,检察官拟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