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32人涉暴动罪被起诉 武装叛乱、暴乱罪量刑标准

律师界 次浏览2020-05-15
  香港警方14日通报,就2019年8月29日晚在深水埗及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学附近发生的两场暴动,警方征询律政司意见后,先后以暴动罪等罪
  香港警方14日通报,就2019年8月29日晚在深水埗及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学附近发生的两场暴动,警方征询律政司意见后,先后以暴动罪等罪名立案起诉32人。
香港32人涉暴动罪被起诉 武装叛乱、暴乱罪量刑标准

  据介绍,两宗案件将分别于6月16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及5月18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审讯。

  西九龙总区重案组总督察卢嘉晋介绍,2019年8月29日晚,在深水埗警署附近,有大批示威者集结,对行人和交通造成阻碍,部分示威者还向警方投掷砖头等。多次劝谕和警告无效后,警方展开清场行动。当晚,警方现场拘捕了18人,包括14男4女,年龄13岁至41岁,涉暴动罪、非法聚集、藏有攻击性武器等罪名。这18人将于2020年6月16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接受审讯。

  商业罪案调查科总督察陆振中介绍,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学一带发生的暴动中,15人(年龄介于16岁至61岁)在警方驱散行动中被捕。警方经过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并征询律政司意见后,认为有足够证据,以暴动罪、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罪、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等罪名起诉14人。他们将于5月18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接受审讯。另一人还在拘捕当中。

  警方介绍,去年修例风波以来,截至14日早晨,警方已拘捕8337人,其中1448人涉及暴动罪,581人已经被以暴动罪检控。

  武装叛乱、暴乱罪怎么判刑?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能成为这两种犯罪的主体。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犯罪,实践中往往是多人或众人所为,例如某种组织或集团所为,单个人是不可能进行这两种犯罪活动;个人如果具有这种行为的,应依本法的其他有关条文定罪处刑。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处罚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条第2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基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本法将其规定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这里的策动,是通过策划、鼓动,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行为。胁迫,是指威胁、强迫或者控制他人参与犯罪活动;勾引,是指利用名利、地位、色情等手段,引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笼络人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行为。

  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武装叛乱罪或武装暴乱罪的,依本法第104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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