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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近日,永兴县多名患者家长发现自己孩子身体出现湿疹,体重严重下降,头骨畸形酷似“大头娃娃”,还有不停拍头等异常情况。经媒体调查发现,这些患儿被医院确诊为“佝偻病”,且都食用了一款名为“倍氨敏”的“特医奶粉”。实际上,这款“奶粉”是一种固体饮料,并不具有特医奶粉资质。
5月13日,涉事产品“倍氨敏”生产方湖南唯乐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官方客服表示,“倍氨敏”产品已在2019年年中停产,目前公司已经介入调查。对于产品种类和适用人群,客服称,“倍氨敏”是普通食品,普通人群均可以食用,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固体饮料标准)。对于涉事产品为何在涉事母婴店门店售卖且销售给了牛奶过敏孩子,客服称,该产品针对普通人群可以食用,是可以售卖的。公司只是依据国家法规生产产品,对门店销售给孩子并不清楚。
据永兴县委宣传部5月12日晚对外回应,涉事母婴门店从湖南唯乐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购进的47件“倍氨敏”固体饮料已全部售出。目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已组成工作专班,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同时对报道中的5名孩子进行人文关怀,安排人民医院儿科专家对其进行全面体检,并在当地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儿童食品安全全面清查整顿行动。
销售假冒商品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e68a84e799bee5baa63133343134303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