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
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全市两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此案,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该案被害人王某某现年79岁,年高体弱,生活不能自理,办案检察干警第一时间为被害人家中送去米面油等生活用品。同时,发现被害人的相关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规定(试行)》的救助条件。两级检察机关迅速行动,伸出援助之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被害人王某某申请司法救助金50000元,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5月12日上午,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胡立平专程前往靖边县中医院看望了正在住院治疗的被害人王某某,并当场向王某某发放了50000元司法救助金。胡立平代检察长在病室内与被害人王某某交谈,询问身体状况及生活需求。他对老人说:案发后,市委、省检察院以及市委政法委都高度关注,特别关心你的身体状况,你要积极配合医院治疗,养好身体。我们检察机关将认真履行职责,在把案子办好的同时,将继续关怀、持续关注您的健康情况和家庭情况。
胡立平向中医院主要领导及主治医生详细了解王某某住院治疗及恢复情况。他充分肯定和赞许了靖边县中医院对被害人提供的医疗救助,并鼓励在职责职能范围内就医院的条件尽最大努力提供后续基本医疗保障,切实将医者仁心的思想发扬光大。
胡立平还向被害人家属询问了出院后对老人的生活安排和赡养问题等。
(一)救助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二)救助金额。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司法救助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或者说,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根据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规定,“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此外,具有以下6种情形者可申请司法救助基金:
一是交通肇事赔偿类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三是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四是劳动报酬类案件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五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六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