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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警方对陈巧峰虚假诉讼案的侦办并不顺利。
陈巧峰被刑拘一个多月后,2016年9月24日经高密市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1月24日,警方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不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密市检察院于2017年1月3日、3月17日两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期间,2017年4月17日,高密市公安局将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一年后的4月17日,高密市公安局对陈巧峰解除取保候审,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6个月后,对其解除监视居住,之后一直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而在福建,2016年11月13日,福建高院二审上述借贷纠纷案后作出终审判决:盛世公司、樊亮亮偿还陈巧峰300万元本金及利息。在终审判决中,福建高院对盛世公司主张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陈巧峰系虚假诉讼的主张,不予采纳。
2019年10月,陈巧峰向高密市检察院提交了刑事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因错误逮捕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8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高密市检察院之后作出的赔偿决定书认为,陈巧峰虚假诉讼案中,高密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7日解除对陈巧峰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至2019年10月17日,已届满一年未移送起诉,应当予以赔偿。
高密市检察院决定,采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赔偿陈巧峰于2016年8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共计243天),在被羁押期间人身自由赔偿金76773.42元(315.94×243天);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当面向陈巧峰赔礼道歉。
对于陈巧峰提出的因错误羁押造成经济损失280万,高密市检察院认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关于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
对于陈巧峰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高密市检察院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支持。陈巧峰不服该决定,向潍坊市检察院申请复议。
近日,潍坊市检察院作出了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中,维持了此前高密市检察院作出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赔偿决定,同时认为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故在此前基础上,又增加了26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陈巧峰认为,错误拘捕导致的损失远远高过赔偿认定的数额,“关押了8个多月,我名下公司业务损失、店铺倒闭,赔偿10万余元,实际还不够多年的维权差旅费。”
陈巧峰表示,其曾多次请求高密市公安局进行撤案处理,但是高密市公安局未予以处理,至今他仍背着所谓“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背着‘嫌疑人’的身份生活着,家庭和事业多方面受到严重影响,也担心以后子女会不会受这问题影响。”他说。
“取保回来这些年,我一直关注全国司法方面的新闻,山东检察机关近两年纠正了不少冤假错案,也希望我的案件能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尽早撤案,让我尽快回归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