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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2017 年 11 月起,吴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西安市凤城十路地铁口阻拦“黑车”司机拉客并收取“管理费”,对不交纳“管理费”的司机,采取言语威胁、拦截车辆、阻挠载客、暴力殴打、扎损车胎等方式强迫其交纳。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控制和垄断西安至泾阳“黑车”营运线路,致使该线路违法行为泛滥,严重干扰正常运营秩序、侵害公民财产权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王某在首要分子吴某的指使下,积极参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2019年5月13日,吴某等13人分别被判处九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因畏罪潜逃未能到案。
慑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攻势,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庭审中,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表示认罪、悔罪。最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疫情防控形势下,未央法院积极探索庭审新模式,因时制宜谋划好扫黑除恶制胜之策,最大限度地把疫情对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降到最低。此次在高陵法院的配合帮助下,首次尝试异地集中庭审,充分运用“七快”机制,有力惩治涉恶犯罪和其他普通犯罪,避免超期羁押,缩短审理周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今后,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按照“清到底、清干净”的要求,加快办案进度,强化分析研判,以“不漏一人、不漏一案、不漏一罪”的决心和信心,深入开展“六清”行动,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收官之年取得全面胜利。
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关于自首对量刑的影响,有如下法律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433623836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