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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表示,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虽然从整体上看人数总量不大,占同期犯罪比例不高,但数量逐年增长。更为突出的问题是,一些黑恶势力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无论是对社会和谐稳定还是对未成年人成长都危害极大。
据检察机关统计,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62247件180854人,受理审查起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1441件258662人。
为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意见》从突出打击利用未成年人的黑恶势力,严格依法办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工作机制方面作出规定。
《意见》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
①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②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③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④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此外,《意见》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
①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
②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③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④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
⑤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
⑥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⑦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⑧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⑨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意见》还要求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者五类人员从重处罚。
在此基础上,《意见》进一步要求,利用未成年人参加黑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虽然未成年人并没有加入黑恶势力,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对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对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形成打击合力,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