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珍澳航濒临破产 申请破产重整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界 次浏览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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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到维珍澳航濒临破产 疫情让这家债务缠身的航空公司失去了几乎所有收入这个话题相信很多小伙伴们都想了解吧,那么既然现在大家都想要了解维珍澳航濒临破产 疫情让这家债务缠身的航空公司失去了几乎所有收入的具体详情,那么一法通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说说具体的是什么情况吧?
  

 

  原标题:被疫情冲击濒临破产 维珍澳大利亚航空公司急寻买家

  参考消息网4月22日报道美媒称,维珍澳大利亚航空成为澳大利亚因新冠疫情而受害的最大企业,疫情让这家债务缠身的航空公司失去了几乎所有收入。

  据彭博新闻社网站4月21日报道,这家总部设在布里斯班的航空公司当地时间21日在一份声明中说,德勤将托管该公司。管理层将负责寻找新投资者,以注入资本、重组债务或寻找买家来挽救公司。

  德勤四大高管之一沃恩·斯特劳布里奇表示:“我们已经启动程序,询问各方是否有意参与该企业的资本重组及未来发展。到目前为止,多方已经表达了兴趣。”

  报道指出,维珍澳大利亚航空和上个月破产的英国最大国内航空公司弗莱比航空公司一起,成为航空业第一批新冠疫情受害者。航空公司受到国内和国际旅行禁令的打击,被迫寻求政府援助。维珍澳大利亚航空1万多名员工中已经有80%停职。

  截至2019年底,维珍澳大利亚航空的债务超过50亿澳元(1澳元约合4.49人民币),由于新冠疫情冲击而停止几乎所有业务并请求政府援助失败后,该公司的命运悬而未决。此前该公司请求政府提供14亿澳元贷款助其渡过危机。

  报道称,一旦董事们认定公司无清偿能力或濒临破产,他们通常会任命一名自愿的管理人。维珍澳大利亚航空在2019年底拥有大约11亿澳元现金。在澳大利亚两强竞争的航空市场上,维珍澳大利亚航空被澳洲航空公司压制,已有7年没有盈利。

  维珍澳大利亚航空的生存之战引发了与其国内对手的丑陋争斗。澳洲航空声称,维珍不应该获得紧急救助,维珍则指责澳洲航空散布有关其现金状况恶化的虚假谣言——澳洲航空否认了这一指控。

  彭博社援引《澳大利亚金融评论报》的报道称,至少有两家收购集团准备接管维珍澳大利亚航空。

  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说,在全球范围内,受新冠病毒影响,航空公司今年的机票销售额可能损失3140亿美元(1美元约合7.08人民币)。

  虽然美国和欧洲各国政府都出手相助或表示打算出手相助,但澳大利亚政府却不愿入股一家亏损的国内航空公司。

  维珍澳大利亚航空的股票本月早些时候被暂停交易,重组谈判仍在继续。该公司股票当地时间4月4日的交易价为每股不到0.09澳元,估值为7.26亿澳元。

  公司面临倒闭怎么办?

维珍澳航濒临破产 申请破产重整的流程是什么?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总结出公司面临破产时,可以申请破产、破产保护或破产重整等。

  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的流程?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10、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1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1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1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1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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