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女孩自愿发生关系不算强奸?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怎么规定?

律师界 次浏览2020-04-16
    鲍某明涉嫌性侵养女事件引发持续关注。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烟台市公安
    “鲍某明涉嫌性侵养女”事件引发持续关注。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4月9日通报,2019年10月对该案再次立案后,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侦查仍在进行中。

  围绕该事件的关注焦点之一是,女孩是否自愿,如果自愿,且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年满14岁,是否就不属于强奸?对此,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检察官王亮多次谈到“不能一概而论”。

  “实践中一般认为,因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以此倒推,女性一旦年满14周岁就具有性同意能力了。这样的认识过于简单武断。”王亮检察官表示。他还指出,强奸的方式,除了直接的暴力殴打,还有威胁、利诱等。如装可怜,博取同情,让未成年人陷入自责等,利用地位(不对等)与之发生性关系,表面上看女孩没有反抗,甚至是自愿主动,但也可能认定为违背妇女的意志。

  鲍某明案目前还在查办过程中,最高检和公安部已经成立了联合督导组前往督导,相信最终会有一个清晰、客观、公正的结果呈现。他仅希望通过由这个案件引发的思考,在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层面提供一定的参考。

  年满14周岁就具有性同意能力?

  不符合事物发展规律,依然需法律特殊保护

  根据现有媒体的报道,鲍某明和女孩认识的时候对方还未满14岁,但女孩称发生关系的时候已经年满14岁。有声音认为,这是男方故意钻法律的空子。

  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强奸。

  性侵害犯罪损害的是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即作为女性,与谁发生性关系,在什么时间、什么场合、以什么样的方式发生性关系等等,女性享有自主决定权,这是法律对于女性的特殊保护。

  不满14周岁的女性法律称之为“幼女”。为了进一步保护幼女,法律规定幼女是没有性同意能力的,即幼女对性行为的同意是无效的。换句话说,不管幼女同不同意,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为强奸,并且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但年满14岁毕竟只是一个时间节点。难点在于,如果事后查明,如果在发生的性关系被害人已满14周岁,并且有证据显示被害人没有明显反抗,甚至表现出一定的主动性,对此应当如何认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一概而论。

  实践中一般认为,因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以此倒推,女性一旦年满14周岁就具有性同意能力了。这样的认识过于简单武断,也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

  试想,我们先认定一个女孩儿14岁生日当天对于性还是懵懂无知、完全没有同意能力,生日一过对于性就能完全认识理解了?就陡然具有同意能力了?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实际上,未成年人对性的认识需要一个时间过程,这个过程至少应当持续到其成年为止。因此,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然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怎么规定?

14岁女孩自愿发生关系不算强奸?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怎么规定?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加害者以权威、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此类性关系的活动包括:猥亵、乱伦、强暴、性交易、媒介卖淫等等。

  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在中国,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虽然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是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罪项构成

  性侵犯在刑法中有以下几种:

  1、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构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针对妇女(已满14周岁)实施的、伤害妇女的羞耻性,违反正常性行为秩序的行为,既包括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强迫妇女自行实施或者强迫其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猥亵儿童是加重情节),最低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法定刑5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2、强奸罪,构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国没有对性骚扰立法,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性骚扰不构成犯罪,另外,中国现行刑法删除了“流氓罪”这一罪名,取而代之的就是“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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