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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林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强制从教师工资中扣取促进消费款的做法,严重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
4月9日怀化市财政局和怀化市总工会又联合发文补充说明,称实际情况是,为应对疫情影响拉动消费,而倡导领导干部带头消费。
“倡导厅级干部以2000元为限、处级干部以1500元为限带头认购消费券,所认购的消费券均用于本人购物等消费。科级及以下干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教师不作倡导。如发现有擅自设定标准、扩大范围、擅扣工资等情况,将及时纠正并及时处理。”
工资为何成了消费券
4月8日,一张“怀化市要求从教师工资中扣取促进消费款”的截图在互联网上流传。在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
这份截图通知显示,根据怀财办[2020]37号文件要求,从工资中扣取促进消费款。干部职工应在5月5日前在怀化消费完毕。在编在职教师需要在第二天10点前下载一个支付App,并且完成注册。
通知后还附有重点:扣除标准:绩效工资是2600(元)的扣2000(元),是2350(元)的扣1500(元),是2140(元)扣1000(元),其他扣500(元);提示:可能充不了水电燃气物业费,但怀化各区县都能消费,吃饭、加油、商超、小卖部、充话费……
互联网上对这项政策争议颇大,认为这是侵犯个人权利。也有人认为初衷是好的,为了促进消费,但做法不妥。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林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本案中,怀化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作为比地方政府规章效力更低的规范,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强制从教师工资中扣取促进消费款的做法,也实质上违反了《立法法》,严重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
他也提到,十八大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至于怀化财政局又发了补充文件说扣款自愿,林华表示:“权利可以放弃,法律原则上不干涉个人的自愿行为,除非该行为危害社会秩序。如果教师自愿从工资中扣除促进消费款,则属于个人行为,法律并不干涉。”
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党校教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疫情之后经济复苏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的初衷是好的但做法确实欠妥。
“消费券带有补贴性质,本应由地方财政支出。但地方财政可能没有钱,但又想刺激消费因而出台这样的政策。”
他进一步补充称,怀化地方政府所发放的消费券本质还是民众手中的钱,只不过是改变了用途方式,而且又加了时间限制,这就有强迫消费意味了。
《劳动法》第50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通知单位; 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保障劳动条件的; 4.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